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认定研究——以客观归责理论为视角
作者:佚名 时间:2026-01-03
本文聚焦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认定难题,指出传统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等存在标准模糊、归责不当等局限。引入客观归责理论,通过“制造法所不允许的风险—实现该风险—结果在构成要件效力范围内”三步骤,构建规范判断体系,弥补传统理论缺陷。该理论为故意伤害致死等案件提供可操作标准,落实罪责刑相适应,推动刑法理论精细化与司法实践发展,对明确归责范围、保护被告人权利意义重大。
第一章 引言
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怎样认定,是刑法理论中重要且与实际紧密相连的问题。结果加重犯指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出现基本犯罪构成未涵盖的加重结果,法律规定此种情况要加重处罚。在实际办案里这类案件常出现,而因果关系认定一直困扰理论和实务界。传统因果关系理论面对结果加重犯复杂情形往往不够适用,导致判决标准不统一,进而影响司法公平。引入客观归责理论后,这个难题有了新的分析方法与操作思路。
客观归责理论核心在于并非所有与行为有条件关系的结果都能让行为人担责。只有行为制造法律不允许的风险,且该风险在一定范围成为现实,才能要求行为人对结果负责。该理论通过“风险制造”“风险实现”“结果归责”这三个依次推进的步骤,构建起严谨的判断体系,为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归责提供清晰明确的操作办法。在实际应用时,首先要检查基本犯罪行为是否为加重结果制造了法律禁止的风险,这需要对基本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进行单独分析;其次要查看加重结果是否由这种被禁止的风险直接导致,将异常介入因素、被害人特殊体质等偶然情况排除在外;最后还要确定结果是否在规范保护的范围之内,以此防止归责范围过大。
这套规范流程很好地弥补了传统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过于模糊或者过于主观的缺点,使得司法判决更加确定、更具有说服力。其价值不仅在于为法官处理故意伤害致死、抢劫致人死亡等典型结果加重犯案件提供准确的分析工具,还在于通过明确归责范围,落实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对于保护被告人权利、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所以从客观归责理论的角度对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对于推动刑法理论朝着更精细的方向发展、提高司法实践水平具有明显的作用。
第二章 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的认定困境与客观归责理论的引入
2.1 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认定的传统路径及其局限
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认定传统方法主要依靠条件说、原因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等理论,这些理论在司法实践里形成不同适用逻辑。条件说认为,要是没有行为人的行为,损害结果就不会出现,这样的行为可当作结果发生的条件。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来讲,只要伤害行为和死亡结果存在“没有前面的行为就没有后面的结果”这样的关联,就能够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原因说通过缩小条件范围,把行为分成原因与条件两类,只承认对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的行为是刑法意义上的原因。但在实际办案当中,“决定性作用”的判断标准很难清楚界定。相当因果关系说重视社会生活经验,觉得当某一行为通常会引发某种结果时,二者就有相当性。例如在殴打特异体质被害人致死的案件中,要是殴打行为一般不会导致死亡,可能就会被排除存在因果关系。
在结果加重犯的认定情况中,传统方法的局限性更加明显。条件说容易出现无限追溯的问题,例如把被害人送医途中遭遇车祸死亡的结果,也归为最初伤害行为的责任,这明显不符合常理。相当因果关系说中“相当性”的判断没有明确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因为法官的经验不一样,出现类似案件判决却不相同的情况。更为关键的是,传统理论难以清楚划分结果加重犯和结果责任的界限。就像抢劫过程中被害人因为受惊吓心脏病发作死亡的案例,如果只是按照条件说认定因果关系,可能会把原本属于意外事件的情况归为结果加重犯,这违背了责任主义原则。
这些理论存在的缺陷使得传统方法在处理复杂的结果加重犯案件时,没办法提供统一且清晰的认定标准,所以需要引入更加规范的理论工具来进行完善。
2.2 客观归责理论的基本内涵及其在结果加重犯中的适用价值
客观归责理论属于现代刑法学当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归责理论。该理论核心在于判断将结果归责给行为人的情况,不是单纯看有没有因果关系,而是要开展规范性的价值评价。
客观归责理论的基本内容由三个核心原则组成。第一个是制造法所不允许的风险,意思是行为人的行为制造出了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危险;第二个是实现法所不允许的风险,要求这种危险最后实际转化成了构成要件规定的结果;第三个是结果处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内,这能进一步排除因为异常介入因素而导致的非典型结果。
客观归责理论最早出现在德国刑法学界针对因果关系的讨论当中,后来经过赫茨伯格、罗克辛等学者进行系统研究并且不断完善,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规范评价体系。
在认定结果加重犯的时候,客观归责理论能体现出独特的应用价值。传统理论经常把因果关系和归责问题混淆在一起,这就使得加重结果的归责范围不清晰。客观归责理论借助“制造风险”和“实现风险”这两项检验,为判断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提供了明确具体可操作的方法。要是基本犯罪行为本身就包含有引发加重结果的典型风险,当这种风险最终变为加重结果,并且没有异常介入因素切断归责链条,那么就能够把加重结果归责给实施行为的一方。就拿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来说,伤害行为本身存在威胁生命的一种风险,当这种风险最后变成死亡结果时,就可以认定结果加重犯是成立的。采用这种规范性的分析方法,既能够明确加重结果和基本行为之间的归责关系,又能够依靠“构成要件效力范围”的限制来合理地排除非典型结果的归责。如此一来,就能够避免传统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归责判断时出现主观随意的状况,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具实用性的认定标准。
第三章 结论
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认定在刑法理论里是很关键的。传统条件说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有很多局限,而客观归责理论被提出来,给解决这个难题提供了新的分析办法。
客观归责理论核心是,不是所有引发结果的行为都要担责,只有行为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风险,并且这个风险在规范保护目的范围内真的导致了结果,才能认定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一理论把条件说在责任判断方面的不足弥补了,还给司法实践中认定结果加重犯提供了更有可操作性的标准。
具体应用客观归责理论的时候,要按照三个核心步骤来做。第一步要判断行为有没有创设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也就是看看行为是不是超出了社会生活允许的范围,有没有典型的危险性。第二步要考察风险有没有转化成具体结果,也就是结果的发生和行为创设的、具有规范重要性的风险有没有内在联系。最后要确认结果是不是在构成要件的保护目的范围内,防止把偶然出现或者异常出现的结果算进归责范围。这样的操作流程能保证责任判断是规范合理的,能有效避免因果关系被不恰当地扩大。
从实际应用价值来讲,运用客观归责理论能帮助明确结果加重犯的成立界限,避免把偶然因素导致的结果算到行为人头上,从而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拿故意伤害致死案件来说,如果被害人死亡是因为异常体质或者医疗过失等非典型风险造成的,那就不应该把死亡结果算到实施伤害行为的人身上。这种细致的判断既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又给司法裁判提供了清晰的理论依据。客观归责理论通过规范化的分析框架,让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认定变得更科学、更公正,对完善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以及指导司法实践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