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市民社会批判理论及启示
时间:2016-12-23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政府主导的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重要作用。尤其在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阶段,社会治理重要性日益凸显的背景下,通过进一步反思市民社会批判理论在坚持市场经济、转变政府职能、发展社会组织和社会良性互动等方面的时代价值,从而为我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供有力工具和理论支撑。
Marx's Civi Society Critique Theory and Enightenment
HOU Tianxia
(Schoo of Marxism, Lanzhou University of Technoogy, Lanzhou, Gansu 730050)
社会治理是社会建设的重大任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在社会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但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市场主体、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形式也发生了深刻改变,以往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已越来越不适应我国日趋复杂的社会经济现状,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创新社会治理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理性选择。因此,通过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重新解读,不仅可以为当代中国社会治理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提供可解决的思想路径和现实指导,也可以为党在治国理政方面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撑。
1 马克思市民社会批判理论的形成
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的形成经历了由现象到本质,由非科学到科学的过程,是一个从感性的现实具体到理性的抽象规定、再到唯物辨证的思维上升过程,它不是一个简单的否定性认识,而是一个以实践为核心的完整系统。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以关注现实社会中的人为出发点,以实现人的真正解放和自由而全面发展为价值取向,对黑格尔国家理论和资产阶级经济学进行了鞭辟入里的批判并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进行了科学的扬弃。
(1)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与社会理论的法哲学批判。黑格尔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其哲学思想博大精深。在早期,马克思对于国家问题的认识也深受黑格尔思辨哲学的影响。直到1842~1843年,马克思在任《莱茵报》主编期间,第一次遇到了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面对当时普鲁士政府下发的书报检查令和林木盗窃法使身负正义感的马克思感到无比的愤恨,同时面对残酷的社会现实和自身原本坚信的黑格尔国家哲学,这使得他充满了苦恼和疑问。马克思开始对普鲁士的宗教、法律以及封建专制制度进行了深刻的揭露和无情的批判,同时也对黑格尔唯心主义的理性国家观产生了根本性的动摇,他转而从现实的社会关系出发来研究现实社会生活。于是,在1843年马克思写下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在书中,马克思首先批判了黑格尔关于国家性质的观点。马克思从社会发展的阶段来考察国家形式的演变后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以及现代国家制度的形成并不是概念运动的结果,而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其次,马克思透过社会现实,发现根本不是什么政治国家、法律决定市民社会和私有财产,而是市民社会和私有财产决定国家和法。正是基于对黑格尔唯心主义国家观的尖锐批判,马克思开始了其在思想视阈的伟大转折并开始走向历史唯物主义的发展道路。
(2)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经济学―哲学批判。1844年2月,恩格斯在《德法年鉴》上发表了他的第一部经济学著作《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在书中恩格斯通过对资产阶级经济学的研究,深刻地揭露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实质并论证了消灭私有制的必然性。他的这种思想使得马克思也逐渐认识到要真正做到对市民社会的积极扬弃,实现人类解放就必须从内在的经济关系出发来深入地剖析市民社会内部所蕴含的经济关系与人的关系问题。随即,马克思的第一部经济学著作《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相继而生,在书中马克思批判了古典经济学的方法论错误,转而从市民社会具体的经济事实出发,通过对“异化”概念的具体阐释,引申出了异化劳动的四个规定,进而揭示了私有财产的本质和运动规律并创立了异化劳动学说。其中尤其是对私有财产秘密的揭示则是马克思通过异化劳动学说所取得的最为重要的理论成果,它从根本上揭示了市民社会异化的本质。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一切都以实现资本的增值和利润的最大化为目的,资本不再是生产资料,不再是任何现实的财富,而仅仅是作为一种投资手段存在。而受资本家剥削和压榨的普通劳动者完全失去了作为人的本性,只是以维持自身肉体需要的方式存在。马克思在通过揭示由劳动的异化、私有财产的异化而决定的市民社会异化的本质后,就立即投身于对这种异化扬弃之路的探索中。正是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这种政治经济学批判使他后来意识到,要对市民社会进行彻底地扬弃,首先必须要对造成异化的私有制进行积极的扬弃。而要消灭私有制就必须运用革命的手段推翻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生产资料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占有的“共产主义社会”。 (3)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政治―哲学批判:从政治解放到人类解放。1841年,马克思在取得博士学位后逐渐开始了对黑格尔、费尔巴哈、布?鲍威尔等人的一系列批判,直至1843年马克思终于完成了思想视阈的重大转换。尤其是在对青年黑格尔派代表人物布?鲍威尔的批判中,马克思不但加深了对人的认识,而且马克思思想中的人文主义情怀也被不断地激发出来。马克思首先批判了鲍威尔的宗教观,认为鲍威尔企图通过宗教批判来消除人的异化和通过政治解放来彻底完成对基督教国家的批判,从而实现人的自由平等是不可能实现的。在马克思看来,是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人,要彻底地批判宗教就要推翻颠倒的社会关系,推翻使人异化的社会制度。所以通过“政治解放”可以实现现代国家与宗教神学的分离从而把人从宗教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但却不能真正实现人的解放。因为政治解放的最终结果只能是造成彼此分立的个人以及个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的分离。马克思认为,真正的人类解放是推翻资本主义社会制度,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所以无产阶级要通过“批判的武器”和“武器的批判”相结合的方法颠覆现实社会生活成为统治阶级,进而消灭私有制夺取全部的生产资料,建立共产主义社会。
2 马克思市民社会批判理论对当代中国创新社会治理的启示
经过长达37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已经进入到了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市场化和全球化互相交织和社会自我转型的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导致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在这种特殊情形下,党和政府紧紧围绕“社会管理创新”进行了一系列的理论探索和制度安排。因此,通过进一步挖掘马克思市民社会批判理论在坚持市场经济、转变政府职能、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实现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等方面的时代价值显得尤为必要。
2.1 创新社会治理要更加重视法律的重要作用
马克思和黑格尔都认为市民社会需要一定的约束机制。法律在市民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法律不仅可以保障市民社会中人的所有权,也可以保障市民社会内部商品交换的平等和自由。然而,构建社会治理新常态同样也需要完善的法制作为保障。首先,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是实现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重要保障。因为,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只有完善的法制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各类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才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不论是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行使还是社会组织对社会的管理都需要在法制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其他社会治理主体虽然有相对独立发展和自由发展的空间,但也必须在法制的范围内进行,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会的和平稳定发展,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其次,在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因为要正确处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就需要在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合理合法地界分政府与社会的职能,并建立相应的法律机制来确保政府和社会权力的有效行使。
2.2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要更加注重国家和社会的良性互动
马克思最初对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研究,是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基础上展开的,特别是在《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奠定了市民社会理论的哲学原则,即“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和法”。但不得不说,这个时期马克思的哲学思想还不成熟,认为政治国家的生活是与市民社会异化的生活完全对立的。直到和恩格斯合著的《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的相继出版,马克思的哲学思想才逐渐趋于成熟。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反复使用“交往形式”、“交往关系”、“生产关系”等概念来代替市民社会并最终把它抽象为生产关系范畴并且马克思通过揭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运动规律,发现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这使得马克思意识到,无论是作为政治的上层建筑还是“观念的上层建筑”即意识形态,都是对社会生活的现实反映,经济基础在决定上层建筑的同时,上层建筑对经济结构和政治形式也会产生能动的反作用。所以,在创新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我们在认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时候不能简单地将其对立,而应该辩证地看待两者的关系,寻求两者最佳的组合方式,注重两者的良性互动。
2.3 社会组织和公民是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
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深入剖析,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是典型的异化和极端形式。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支配一切,而活动着的个人作为“活死人”受物的支配和奴役。马克思在他后期的著作《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一书中,通过对1848~1852年间法国社会状况的全面分析,向人们生动地讲述了法国政治制度是如何从议会民主最终滑向一个“空手套白狼”的流氓无产者政治的历史事实。在马克思看来,这种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上的国家其实质都是剥削阶级的国家,国家真正的主体不是人民而是代表资本家利益的资产阶级。面对这种残酷的社会现实,马克思主张无产阶级推翻资本主义的统治进而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共产主义社会。同时他也强调,无产阶级在获得国家统治权的同时也要时刻牢记无产阶级是人民利益的代表,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作为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全体人民是社会的主人,社会发展的最终体现就是要实现人的发展。所以,我们国家在创新社会治理的实践中,首先,要更加重视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地位,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发挥也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也要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注重发挥人民的首创精神。其次,要更加重视公民和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由于社会组织自身拥有的独特性,社会组织可以在“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及时弥补政府和市场功能的不足,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为社会提供各种专业性服务。公民也可以通过参与社会管理,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从而督促政府更好地实现对社会的治理。
综上所述,当代中国的社会治理必须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要战略部署,加强社会治理的法制化,建立健全社会治理的体制,完善社会治理主体能力的建设,并在马克思市民社会批判理论的指导下,完善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重视培育成熟的社会组织,加快形成一个“以人为本、服务优先,多方参与、共同治理,既有秩序又充满活力”的社会治理新常态。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1-4卷) [0.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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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DID.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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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俞可平.论国家治理现代化0] .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