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核心问题
时间:2016-06-26
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深化改革的迫切需求。中国的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使财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成为当务之急。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需从建立现代预算制度、建立现代税收制度、事权与责任相适应三方面入手。具体而言,建立现代预算制度的基础和核心是什么?财政收支结果公布是否真正有效?改革税收制度需从哪些方面着手?中央和地方如何在“中央决策,地方执行”、“上级决策,下级执行”的整体格局下合理匹配事权与支出?本文将具体讨论这些问题,并试图阐述公开透明对预算制度改革的作用、逐步推进营改增及重要改革对税收制度改革的意义、中央地方事权的明确对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影响。
一、建立现代预算制度,首先要做到预算公开透明
预算制度是财政制度的基础,这是勿容置疑的一点。而预算制度的核心从理论上讲,应该是预算必须具有刚性约束力,及预算法制。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要想使预算能够民主、法制、规范,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要公开透明,社会各方面能够有效监督。
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到现在,财政收入总量由1994年的5218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129142亿元,增长了23倍多。与此同时,财政支出也水涨船高,与财政收入一样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到2013年,财政总支出规模已达到139744亿元,超过财政收入10000亿。
然而,在财政收支都高速增长的同时,各级政府财政困难及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不足问题,却没有得到有效化解。相反,随着地方债务的不断积聚,财政运行更加困难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得到的支持也越来越有限,以至于不得不通过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方式来减轻压力。最终,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却全部转嫁到居民的身上。
而造成这种结果的根本原因,则是预算不够透明公开。也许单纯从有关方面提供的数据来看,看不出什么所以然,特别是将财政收支结果公布以来的这几年,似乎更加无可挑剔。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从财政部门公开的账目中,公众根本没有办法判别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哪些属于公共财政范畴,哪些不属于公共财政范畴。
不断增长的财政收入,到底用到了哪些公共领域,有关方面没有办法给公众作出合理的解释。相反,“三公”经费等严重不符合公共财政要求的支出,却在不断地损害着政府的公信力。而所有这一切,都源于预算不公开、不透明,没有能够象发达国家那样将预算置于社会的有效监督之中。
正因为如此,要打造现代财政制度、构建现代预算体制,就必须将公开透明作为改革的最核心问题,围绕如何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加强预算监督,对现行预算制度进行改革,对《预算法》进行改革,对预算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建立现代税收制度
完善税收体系,建立现代化税收制度。现代化税制首先要能够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合理调节分配社会财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其次要能够增加地方政府收入,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再次,要做到税费联动,以税代费,保持宏观税负的稳定;最后,要加快税收立法,推行依法治税。
随着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现行消费税制度征收范围较窄、课税环节单一、税率结构欠合理,对消费行为调控作用越来越弱,急需进行改革。应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一些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加快资源税改革,现行资源税税制难以发挥促进资源节约和想环境保护的作用,重点推进矿产资源行业的立法。按照税收中性原则,全面实行营改增,消除重复征税问题,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目前,税收优惠政策泛滥,遍布各地方、各行业,影响公平竞争和建立统一的市场环境,不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清理规范税收政策也是《决定》关于建立现代化财政制度明确提出的要求。
三、明确事权是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首要前提
要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一个重要前提是明确事权。正如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所说,“明确事权是深化分税制改革中制度设计和全程优化的始发环节,只有各级政府间事权划分合理化,支出责任才可能合理化”。
现行的财税体制,没有明确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与支出范围,导致目前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一些应由中央负责的事务交给了地方承担,一些适宜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了较多的支出责任。同时,中央和地方职责交叉重叠的事项较多。这种状况客观上造成地方承担了一些不适合承担的事务,而中央不得不通过设立大量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对地方给予补助。这种格局不仅容易造成资金分配“跑部钱进”现象,而且容易造成中央部门通过资金安排不适当干预地方事权,影响地方的自主性、积极性,还会造成地方承担中央事权与地方的积极性不一致,导致执政行为不当,影响市场统一公正。
明确了事权划分的几个重点:一是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关系全国政令统一、维护统一市场、促进区域协调、确保国家各领域安全的重大事务集中到中央,减少委托事务,以加强国家的统一管理,提高全国的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二是明确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将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但对其他区域影响较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三是明确区域性公共服务为地方事权。将地域信息性强、外部性弱并主要与当地居民有关的事务放给地方,调动和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区域公共服务的需要。
中央政府将事权适当上收,可以说是对以往事权过度下移的一种校正,有助于缓解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促进政府职能向服务型转变。
参考文献
[1]楼继伟. 生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J]. 求是.2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