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自我规制的经济法边界证成
作者:佚名 时间:2026-07-08
本文针对当前平台自我规制失范频发、损害市场公平与消费者权益,而学界缺乏经济法视域下系统性边界研究的现状,立足经济法本质属性,探讨平台自我规制权的运行异化与法律规制路径。平台自我规制兼具私法经营自治与公共管理的双重属性,极易引发规制失灵,经济法介入划定边界是实现效率与公平动态平衡的必然要求。可结合市场支配力与公共利益影响两大核心要素判定边界,需通过明确权力清单、加强核心环节实质性审查构建内外协同监督机制,为平台治理立法司法提供指引,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一章 引言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互联网平台已深度融入社会生产与交换的各个环节,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关键力量。在此背景下,平台为了维护自身生态秩序、降低法律合规风险,普遍建立了以规则制定、审查执行及争议解决为核心的自我规制体系。这种私权力运作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监管的滞后性,提升了治理效率。然而,实践中平台自我规制往往缺乏有效约束,利用优势地位实施歧视性定价、不当屏蔽用户权益等“规制失范”现象频发,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与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如何从法律层面明确平台自我规制的权限,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当前学界关于平台治理的研究成果丰硕,国外研究多聚焦于算法透明度与正当程序,国内学界则侧重于平台责任认定与行政监管衔接,但在经济法视域下,如何通过具体的法律原则与制度设计来精准划定平台自我规制的合理边界,尚缺乏系统性的实证分析与理论构建。鉴于此,本文立足于经济法平衡社会利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的本质属性,旨在探讨平台自我规制权的来源、运行异化及其法律规制路径。通过采用文献研究法与规范分析法,结合典型案例剖析,深入剖析平台权力扩张带来的法律风险,重点解决自我规制与国家干预的界限划分问题。本文的研究不仅有助于丰富平台经济治理的理论体系,更能为立法机关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司法机关裁判相关纠纷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引,从而在保障平台经营自主权的同时,确保其行为不逾越经济法维护公平竞争与公共利益的底线,最终实现数字经济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平台自我规制的经济法边界证成逻辑与核心维度
2.1 平台自我规制的双重属性与经济法介入的必要性
图 1 平台自我规制双重属性与经济法介入逻辑
平台自我规制是指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平台规则及技术手段,对其平台内的经营行为、交易秩序及用户互动进行的管理与规范活动。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主体,平台的自我规制并非单一维度的管理行为,而是呈现出鲜明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平台作为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与私法自治空间。通过制定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方式,平台对内部秩序进行管理,这本质上属于私人主体行使财产权与经营权的体现,旨在维护平台自身的运营效率与商业利益,具有显著的私人属性。另一方面,平台掌握着关键的基础设施与数据资源,通过设立准入标准、实施信用评价及处罚违规行为,平台事实上行使着类似公共监管的职能。这种基于技术架构与社会影响力形成的准行政权力,使其具备了维护网络空间公共秩序的公共属性。
然而,这种双重属性在实践中极易引发规制失灵。由于平台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首要目标,其私人属性往往导致规制行为向私益倾斜,出现限制竞争、算法歧视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使得公共利益让位于商业利益。同时,平台可能因技术局限或利益考量导致规制供给不足,未能有效治理违法信息,也可能过度行使管理权限,侵犯用户合法权益,造成规制越界。面对此类市场与私主体自治双重失灵的问题,经济法的介入具有不可替代的必要性。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通过确认竞争规则、实施适度干预,能够有效矫正平台私益对公共利益的偏离。经济法不仅为平台设定了行使管理权的底线,防止其滥用优势地位,还能在平台规制动力不足时提供外部约束,从而在尊重平台自治与保障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确立必要的法律边界。
2.2 平台自我规制经济法边界的价值基准:效率与公平的平衡
效率与公平作为平台自我规制经济法边界的价值基准,根源于经济法内在的社会本位性与平衡协调功能。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平台的双重角色使其自我规制行为天然蕴含着追求商业利润与承担公共管理职责的双重属性。确立这一基准,旨在为平台权力的行使提供合法性与合理性评价标尺,防止平台因过度追求经济效益而侵蚀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其规制行为符合市场经济的整体发展规律。从效率价值的维度来看,平台自我规制是提升市场响应速度的重要手段。平台利用数据优势与技术算法,能够敏锐感知市场变化,迅速制定并执行规则,从而极大促进平台商业模式的持续创新。同时,相较于传统的政府监管,平台自我规制能够有效减少行政资源的投入,降低社会总体的规制成本,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这是经济法尊重市场机制、鼓励效率提升的具体体现。然而,单一的效率导向易导致市场失灵,因此必须引入公平价值进行校正。公平价值要求在经济法边界下,平台自我规制必须保障中小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禁止利用数据优势实施二选一等垄断行为;要求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算法决策的透明与公正;更要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平分配,防止数字红利被单一主体垄断。经济法划定边界的核心价值目标,在于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动态平衡。这意味着法律既不应过度干预平台的自主经营,抑制其创新活力与规制效率;也不能放任平台打着自治旗号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只有明确这一平衡基准,才能在后续实践中精准判定经济法介入的适度范围,为平台经济的健康长远发展提供科学的指引。
表1 平台自我规制经济法边界的价值基准:效率与公平的平衡维度
2.3 平台自我规制经济法边界的核心判定要素:市场支配力与公共利益影响
在界定平台自我规制的经济法边界时,市场支配力与公共利益影响构成了两大核心判定要素,二者共同确立了法律介入的必要性与合理性。首先,市场支配力作为反垄断法中的关键概念,其强弱程度直接决定了平台自我规制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力。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则,拥有较高市场支配力的平台,其制定的管理规则和执行措施更容易产生排他性效应,不仅能够约束平台内的经营者,甚至可能通过传导效应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因此,平台市场支配力越强,其自我规制行为偏离公平竞争原则的风险就越高,经济法介入以划定行为边界的必要性也就随之提升,这是维护市场有效竞争的前提。其次,公共利益影响维度侧重于评估平台行为对广大消费者及社会整体利益的波及范围与损害程度。平台作为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其规制决策往往关乎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及消费者权益等重大社会议题。若平台自我规制行为对公共利益的侵害范围广、损害程度深,则超出了私法自治的范畴,必须由经济法予以明确约束,以防止商业利益侵蚀社会福祉。综上所述,将市场支配力与公共利益影响相结合,能够构建起一套层次分明、逻辑严密的判断标准,既考量了市场力量的结构特征,又兼顾了社会价值的实现,从而为实践中精准判定平台自我规制的经济法边界提供了可操作的依据,完成了整个证成逻辑的闭环。
第三章 结论
本文通过对平台自我规制经济法边界的深入分析,系统梳理了其证成逻辑、价值基准与判定要素,最终得出以下核心结论:平台自我规制并非法外之地,其必须在经济法设定的框架内运行,以实现市场效率与社会公平的有机统一。在证成逻辑上,经济法边界的存在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双重缺陷,通过法律规范确认平台的公权力属性,防止其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公共利益。核心价值基准主要体现为维护实质公平、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以及促进市场有效竞争,这要求平台在制定规则时不能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需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判定要素方面,平台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合法性、必要性与比例原则,其规制行为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且手段与目的需相称,不得随意侵犯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当前我国平台经济治理的立法与执法实践,本研究认为完善平台自我规制体系的关键在于构建内外协同的监督机制。一方面,立法应进一步明确平台权力的法律清单,厘清其主体责任与权力的边界;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应加强对平台算法、定价机制等核心环节的实质性审查,确保自我规制不异化为排除竞争的工具。研究的应用价值在于为解决当前平台经济中的垄断与无序扩张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撑,有助于推动构建政府主导、平台自律、社会监督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市场治理格局,从而促进我国平台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