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逻辑与理论重构——基于"必需设施原则"的适用边界拓展研究
作者:佚名 时间:2026-01-05
数字经济时代,大型平台凭借数据、技术等优势实施自我优待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传统反垄断框架因动态性、技术门槛等面临规制困境。本文聚焦"必需设施原则",拓展其适用边界,系统分析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内涵模式(含数据、搜索等类型)、传统规制失灵点(市场界定、支配地位认定等),结合国内外实践,重构理论框架。研究提出明确数字必需设施认定标准、建立动态评估机制等路径,为完善反垄断法律体系、促进数字经济良性竞争提供参考。
第一章引言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平台经济不断朝着更深的层次进行融合。大型数字平台凭借数据、技术以及网络效应等方面的优势,逐渐在市场当中占据主导地位。平台自我优待行为作为一种新的竞争方式,开始受到学术界与实际工作者的关注。所谓自我优待行为,通常指的是数字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借助算法、数据或者规则设计,优先对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推广,从而使得第三方竞争者面临不公平竞争的状况。这类行为会打乱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还可能对消费者利益产生影响,已然成为反垄断法领域需要尽快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传统反垄断法规制框架在处理平台自我优待行为时碰到了不少难题。平台经济自身动态变化快且情况复杂,现有法律条款难以明确界定这类行为的违法界限,同时技术门槛高、信息不对等,使得监管部门调查和收集证据变得更加困难。因此构建符合数字经济特点的反垄断法规制逻辑成为当下研究的重点内容。必需设施原则是反垄断法里的重要理论工具,其主要要求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要向竞争对手开放关键设施的接入,以此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然而这一原则在数字平台领域究竟该如何应用还存在诸多争议,需要从理论层面进行重新构建和拓展。
这篇文章从对必需设施原则适用边界的拓展研究开始入手,其目标是系统地分析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途径。研究主要会针对必需设施原则在数字平台环境中的适用条件、判断标准以及操作步骤展开讨论,并且会结合国内外的典型案例,来验证它在实际当中的应用价值。通过在理论上进行重新构建以及开展制度设计,这篇文章期望能够为完善数字经济反垄断法律体系提供参考依据,推动市场从垄断竞争转变为良性竞争。这项研究不仅可以丰富反垄断法理论体系,还能够为监管部门制定具体政策提供实际的指导,最终达到促进数字经济健康且持续发展的目的。
第二章数字经济时代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反垄断困境与理论挑战
2.1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内涵厘定与模式识别
图1 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内涵厘定与模式识别
如今,数字经济发展得十分快速。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和传统垄断行为存在明显差别。这类行为的关键在于,拥有强大市场力量的数字平台既充当市场组织者,又充当参与者。在运营过程中,数字平台会给自有产品、给服务或者给关联业务提供不公平的竞争方面的优势。优先展示、流量倾斜、数据独家接入等这些属于平台自我优待常见的形式。平台自我优待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平台经济本身具有多边市场结构、强网络效应以及数据驱动这些特点。平台把控着关键的用户入口,还掌握着数据资源,这使得平台能够系统地对市场竞争格局造成影响,而这与传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等行为是存在本质上的不同的。传统行为大多是直接对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排他或者加以剥削,然而平台自我优待手段更为隐蔽。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常常是以提升用户体验或者平台效率作为借口,实际上却是通过对内部资源作出调整,进而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表1 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内涵厘定与模式识别分类表
| 行为类型 | 核心内涵 | 典型场景 | 竞争影响维度 |
|---|---|---|---|
| 流量优先级优待 | 平台通过算法或规则将自有/关联业务置于搜索结果、推荐流等流量入口的优先位置 | 电商平台搜索结果中自有品牌商品排名高于第三方商家;外卖平台推荐页优先展示自营餐饮品牌 | 流量分配倾斜导致第三方商家曝光度降低,市场进入壁垒提升 |
| 数据资源排他性使用 | 平台限制第三方获取其掌握的用户行为数据、交易数据等关键数据,仅向自有业务开放 | 社交平台禁止第三方电商工具接入用户关系数据,而自有电商业务可直接调用;出行平台不向第三方服务商提供实时路况数据 | 数据不对称削弱第三方创新能力,强化平台数据垄断优势 |
| 基础设施差异化开放 | 平台对自有业务与第三方在支付接口、物流体系、云计算资源等基础设施的接入条件(如费率、响应速度)实施差别待遇 | 支付平台对自有金融产品免收提现手续费,第三方商户则需支付高额费率;云计算平台为自有业务提供专属服务器资源,第三方用户面临资源拥堵 | 基础设施使用成本差异挤压第三方利润空间,迫使其退出市场 |
| 规则制定与执行偏向性 | 平台利用规则制定权,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中设置有利于自有业务的条款(如处罚标准、审核周期) | 电商平台对自有品牌商品的质量审核标准低于第三方;短视频平台对自有内容创作者的违规处罚力度弱于第三方 | 规则不公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导致第三方主体合规成本增加 |
若要理解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对市场竞争带来的影响,就要先识别出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具体模式。在自身业务优待模式情形下,由于平台既是规则制定者又是竞争者,电商平台会在搜索结果当中优先显示自营商品,或者会把大量营销资源导向自有品牌。关联业务优待模式更为复杂。平台会凭借在某个领域所具备的支配地位,为关联市场的业务提供不合理的支持。就像社交媒体平台会优先推广自家的短视频或者支付服务等。数据优势优待模式是数字时代特有的一种模式。平台掌控着大量的用户数据,能够为自营业务开展精准的市场分析,还能够提供个性化服务。但第三方竞争者没办法拿到一样的数据,慢慢地就会形成难以突破的竞争壁垒。这些模式各自的表现以及作用机制存在不同特点,不过都利用了平台所具有的结构性优势。这不仅削弱了其他市场主体的竞争力,对市场创新活力造成了影响,也对消费者的长期福利带来影响,同时也为后续对反垄断规制问题展开分析提供了实际依据。
2.2传统反垄断分析框架下自我优待行为的规制失灵
图2 传统反垄断分析框架下自我优待行为的规制失灵
在数字经济环境里,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对传统反垄断分析框架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在规制实践中常常出现失灵的状况。传统框架一般是从界定相关市场开始的,然而平台有多边市场的特点,它会连接不同的用户群体,原本“产品市场 + 地域市场”的二维界定方法不太能发挥作用。就像搜索引擎平台,它既为广告主提供服务,又为普通用户提供服务,数据、流量这类非传统竞争要素所产生的影响要比物理边界大得多,这就导致相关市场的范围和边界变得模糊不清,规制的基础也随之被动摇了。
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时候,也产生了问题。平台的市场力量不仅仅取决于传统市场份额,更多地是体现在对大量数据的掌控、显著的间接网络效应和用户锁定效应方面。传统的“市场份额 + 其他因素”认定标准,很难精准地抓住平台借助数据积累、算法优化而形成的动态竞争优势,可能会使对平台实际市场影响力的评估低于其真实情况。这种评估上出现的偏差会直接对后续反垄断干预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造成影响。
在评估反竞争效果的时候,遇到的困难更为严重。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并且会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它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在短时间内可能并不显著,而是会通过长期抑制创新、损害消费者福利等方式逐渐呈现出来。传统的“排除/限制竞争”静态评估框架,很难把握这种跨市场、长周期的复杂影响。在欧盟《数字市场法》出台之前的规制争议当中,由于传统框架难以应对平台生态系统的复杂性,从而促使立法思路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这些不同方面出现的失灵情况共同反映出,传统反垄断理论在数字时代存在着结构性的缺陷,需要开展理论重构以及方法创新工作。
2.3“必需设施原则”作为规制工具的理论潜力与现实障碍
“必需设施原则”是用于反垄断规制的经典工具。在数字经济时代,“必需设施原则”有理论潜力,也遇到现实阻碍,这两方面是理解平台自我优待行为规制困境的关键之处。
“必需设施原则”核心内容是,当一个主体控制了竞争对手无法复制或者复制起来不划算的必需设施时,这个主体不能拒绝对方以合理条件使用这些设施。在平台经济场景下,平台所掌握的海量数据、关键流量入口甚至核心算法,在特定市场中可能成为“数字必需设施”。平台自我优待行为,例如优先展示自有产品或服务,本质上属于对这些设施的歧视性使用,这种行为阻碍了竞争对手公平接入,而这正是“必需设施原则”要进行规制的核心问题,所以二者在理论层面能够对应起来。
将工业经济时代诞生的“必需设施原则”直接应用于数字平台,会碰到很多实际问题。存在的第一个难题是认定标准不明确。数据、算法这类无形资产的“必需性”难以进行量化评估,不像物理世界那样有市场占有率、技术替代性等清晰明确的客观指标。另一个问题是传统适用条件难以适配新的环境。物理设施的不可复制性在数字环境中被大幅削弱,数据虽然容易复制,看似降低了准入门槛,然而和网络效应、数据壁垒叠加之后,反而形成了更高的进入壁垒,使得传统判断标准不再适用。更为麻烦的是救济措施缺乏可操作性。传统反垄断中的“强制许可”在数字平台复杂的技术以及动态的商业模式面前难以落实,许可范围该如何确定、数据使用怎样保证安全公平、商业秘密如何防止泄露,这些都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难解决的问题。
从全球规制实践情况来看,美国对谷歌搜索偏向自有服务展开调查,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对“必需设施”进行初步探索,这些都显示出现有法律框架在处理这类新行为时存在不足。这些实践既暴露出“必需设施原则”在数字时代的适用边界和面临的挑战,也指出了未来的方向,那就是必须跳出传统物理设施的思维模式,建立能够识别和规制“数字必需设施”的新标准,从而为后续理论重构奠定现实基础。
第三章结论
当下,数字经济发展速度很快。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成为理论界和实务领域都关注的重点。本文围绕“必需设施原则”适用边界的拓展开展研究,系统地分析这类行为的规制逻辑,探索理论重构的可行途径。
研究发现,平台自我优待行为本质上是通过掌控关键数字基础设施,去实施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垄断活动。这类行为的核心之处在于平台对数据、算法、流量等新型生产要素形成了具有支配性的控制。传统反垄断理论在应对这类行为的时候明显表现出不足,而“必需设施原则”适用边界的拓展正好为规制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要明确“必需设施”具体的认定标准,例如设施具有不可替代性、对于竞争有必要性以及获取具有可行性。并且要建立起动态评估机制,目的是为了适应数字经济快速迭代的特点。
从实际操作方面来说,规制工作可以分三个步骤来推进。第一步要判断平台是不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需要综合分析市场份额、用户锁定效应、网络外部性等多个维度的指标。第二步要评估自我优待行为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实际影响,重点要看是不是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拒绝交易,是不是对消费者福利造成了损害。第三步在应用“必需设施原则”的时候,要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规制之间的关系,避免对创新活动进行过度干预。在实际应用当中,这套规制逻辑能够帮助明确平台的责任边界,防止市场力量被滥用,还能够为中小企业营造出公平的竞争环境。在像电商平台、社交网络这样常见的场景里面,合理运用这一原则能够有效地阻止平台凭借自身优势地位去打压竞争对手的行为。
研究特别提出,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规制需要同时考虑灵活性和前瞻性。理论重构的关键是把“必需设施原则”从传统物理设施的范畴拓展到数字资源领域,与此同时构建与之相适配的规制框架。这样做不仅能够为执法机构提供清晰的操作方面的指导,还能够为平台企业合规经营划定行为准则。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完善这套规制逻辑,对于维护数字经济市场秩序、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还能够推动形成更加开放、更加包容的数字生态。未来的研究可以深入地探索原则适用的量化标准,以此来提高规制工作的精准度和可操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