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中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论阐释与实践张力研究——以我国税收授权立法为分析视角
作者:佚名 时间:2026-01-23
本文聚焦财税法规中税收法定原则,以我国税收授权立法为视角,阐释其理论内涵与实践张力。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税法核心,要求税收要素由法律明确规定,保障纳税人权利、约束征税权。我国税收授权立法在特定阶段发挥积极作用,但存在边界不清、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与税收法定原则存在矛盾。研究旨在完善税收立法体系,推动税收法治化,通过明确授权范围、强化监督等路径,实现税收法定与授权立法的协调,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
第一章引言
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税法的核心基石,是保障纳税人权利、规范国家征税权的基本准则。税收涉及的征收主体、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等基本要素都要由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在缺乏法律授权时自行决定征税。税收法定原则起源于西方宪政国家“无代表不纳税”的理念,其核心价值是通过民主程序约束征税权,避免税收权力被滥用从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已被载入《立法法》,成了税收立法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体现在立法和执行两方面。在立法方面,税收基本制度需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来规定;在执行方面,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去征税。目前我国税收立法体系呈现法律与行政法规共同存在的状态,税收授权立法是重要的补充形式,在特定历史阶段起到了积极作用。不过随着经济社会不断持续发展,税收授权立法出现了边界不清楚、程序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这让税收法定原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碰到了矛盾。
研究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授权立法的关系有重要实践价值。既能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体系,推动税收法治化进程,又能为优化税收授权立法机制提供理论支持,协调立法效率与法治保障的关系。特别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样的背景之下,明确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论内涵,分析其在税收授权立法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对于构建科学规范的税收法律制度有着现实指导作用。本研究会梳理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论框架,结合我国税收授权立法的实际情况,尝试找到二者协调发展的可行路径,为完善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给出参考。
第二章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论阐释
2.1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与价值
图1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与价值
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财税法的核心基石,这一原则内涵可从不同角度系统说明。税收法定原则基本要求是国家行使征税权要以明确法律规定为依据,不能随意设定或更改税收义务。课税要素法定是首要部分,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等基本要素都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创设。课税要素明确要求法律规定清晰具体,避免因表述模糊导致税收征管时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程序法定强调征税过程要按法定程序进行,以此保障纳税人程序性权利。依法稽征要求税务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职权,不能超出法律授权范围征税。
税收法定原则在多个层面发挥重要作用。从财政法治建设方面看,该原则通过约束政府征税权,构建起规范的财政收入获取机制,为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提供制度基础。从纳税人权利保护角度看,税收法定原则明确税收负担界限,防止征税权力随意扩张,为纳税人营造稳定可预期的税收环境,切实保障公民财产权利。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来说,税收法定原则符合法治国家基本要求,通过制度化、规范化方式协调国家与纳税人利益关系,提升税收治理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结合我国税收实践情况,这一原则对完善税收授权立法、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等工作有直接指导作用,是推动财税体制改革、让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税收法定原则在财政法治建设中,通过对政府征税权的约束,使得财政收入的获取有了规范的机制,这种规范机制为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在纳税人权利保护上,它明确了税收负担具体界限,有效阻止了征税权力可能出现的随意扩张情况,从而给纳税人创造出一个稳定且可预期的税收环境,实实在在地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里,它与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相契合,采用制度化和规范化手段来协调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而提高了税收治理的民主程度和科学水平。在我国税收实践中,它能直接指导完善税收授权立法、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加强税收征管等各项工作,是推动财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方向前进,促使税收治理体系不断完善、税收治理能力不断提升,最终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2.2税收法定原则与授权立法的关联性
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授权立法有关联,这种关系很复杂,它们相互制约且彼此补充。税收授权立法有其特定含义,它是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将某些税收事项的立法权交给行政机关去行使的一种制度。税收授权立法的类型主要有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这两种。一般授权是立法机关对某类税收事项进行概括性授权,允许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制定具体法规;特别授权则是针对特定税收问题或者特定时期的,其针对性和时效性更强。
深入分析理论逻辑能够发现,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授权立法二者的内在矛盾源于权力配置的根本冲突。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是税收立法权属于民意代表机关,其目的是要通过民主程序来约束国家的征税权,从而避免行政机关随意侵犯公民财产权。然而税收授权立法的本质是立法机关把部分权力转移给行政机关,这在形式上和税收法定原则的权力专属要求存在矛盾。这种矛盾在实际当中会体现出来,举例来说,行政机关可能会利用授权去扩大征税范围或者提高税负,这就背离了税收法定的初衷。
税收授权立法对税收法定原则有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因为现代经济社会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税制调整对于专业性和时效性的要求更高了,仅仅依靠立法机关的常规程序很难快速应对各种变化。授权立法能够利用行政机关的专业优势以及决策效率,灵活地对税收制度进行调整,以此弥补议会立法的滞后性和局限性,从而在动态发展过程中更好地实现税收公平和效率。
表1 税收法定原则与授权立法的关联性分析
| 关联维度 | 理论内涵 | 实践表现 | 核心争议点 |
|---|---|---|---|
| 权力来源 | 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权力源于宪法或法律明确授权 | 立法机关通过授权决定将税收立法权部分让渡给行政机关 | 授权范围的边界与立法保留事项的界定 |
| 程序规制 | 强调税收立法需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如议会审议、公众参与) | 授权立法程序常简化(如行政机关内部审批),缺乏立法机关实质性监督 | 授权条款的模糊性与监督机制的缺位 |
| 内容限制 | 税收要素(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等)需由法律明确规定 | 授权立法中行政机关可能对税收要素进行扩张性解释或调整 | 税收要素授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边界 |
| 价值平衡 | 保障公民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的平衡 | 授权立法易倾向于行政效率优先,弱化公民权利保障 | 效率导向与权利保障的价值冲突 |
我国税收授权立法的实践很好地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授权立法之间的这种关系。例如全国人大曾经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条例,这是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体制转型的需求。这一做法既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对税收法定原则的灵活运用,同时也为后来税收法制的完善积累了经验。随着税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正在逐步把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这一过程清晰地显示出,税收授权立法作为一种过渡安排,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全面实现税收法定原则,这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授权立法二者在实践中的动态平衡以及协同发展。
第三章结论
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税法的核心基础,这一理论内涵和实践矛盾于我国税收授权立法体系中体现得十分显著。梳理税收法定原则基本定义与核心原理可知,该原则要求税收要素须由法律规定,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要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如此能保障税收活动的合法性与可预期性。
在实际里,我国税收授权立法既体现出应对复杂经济需求的灵活性,又存在和税收法定原则潜在的矛盾。这种矛盾主要体现为授权立法边界不清楚、立法层级不明晰以及程序规范缺乏等情况,而这些问题使得税收政策制定过程带有一定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要达成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授权立法的平衡,重点在于完善授权立法的监督机制和程序规范。要明确授权立法的范围和期限,建立起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的机制,以此保证授权立法不偏离税收法定的基本要求。与此同时要增强立法机关对授权立法的实质性审查工作,借助听证会、专家论证等形式提升立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并且司法机关在解决税收争议时要更积极地发挥自身作用,通过具体案件的裁判工作,逐步明确税收法定原则在授权立法中的适用标准。
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授权立法的协调统一,对我国财税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实践意义。一方面能有效约束行政权力,避免出现税收滥征的情况,对纳税人合法权益起到保障作用;另一方面也为政府应对经济波动、开展宏观调控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弹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妥善处理税收法定原则和授权立法的关系,不但是提升税法体系科学性的必然需要,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随着财税体制改革不断地深入推进,未来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和实践形式会变得更加丰富多样,它与授权立法的良性互动必然会为我国税收法治建设提供更为坚实的制度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