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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法律构建研究

作者:佚名 时间:2026-01-17

本文围绕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地方税体系法律构建展开研究。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税法核心,要求税收要素法定、明确及程序合法,对地方税体系具有指导意义。当前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税权划分不清、主体税种缺位、法律层级偏低等问题,构建面临立法、执法、司法及社会层面挑战。需通过明确税权划分、培育主体税种、提升立法层级等路径,完善地方税体系法律框架,以保障地方财政稳定、规范征税行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

第一章引言

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税法的核心基础。它要求法律把税收立法权、征收权和管理权明确规定出来,其核心目的是保障纳税人权益,同时规范政府征税行为。在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地方税体系的法律构建成为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税权划分不够清晰、地方主体税种缺位、法律层级整体偏低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影响地方财政的可持续性,还对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形成制约。

从具体操作方面讲,地方税体系的法律构建要明确实现路径。首先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对各级政府的税收管辖权进行合理界定,这样才能确保地方能够在法定权限范围之内自主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其次需要科学选择并且培育地方主体税种,要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逐步构建以财产税、行为税为主的稳定的地方税源。除此之外,还要提升税收立法层级,把现行的部分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从而增强税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这一法律构建过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能够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且可预期的财政收入,保障基层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时的资金需求。通过法定程序对税权行使进行规范,能够有效防止地方政府滥用征税权,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完善的地方税体系法律框架,还可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避免因为财政压力而引发地方保护主义行为。

从长远来看,在税收法定原则的前提下推进地方税体系法律构建,不只是一个财政方面的问题,更涉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安排。通过系统性的法律制度设计,能够推动税收征管朝着规范化、法治化的方向发展,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这一研究对于推进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而言,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以及实践指导意义。

第二章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与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

2.1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及其对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指导意义

图1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及其对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指导意义

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税法的核心基础。其本质是用法律形式合理划分国家征税权和公民财产权,既能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又能维护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该原则的核心内涵可分成三个基本方面。首先是税收要素法定,也就是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等这些基本要件,得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来规定。我国《立法法》第八条明确把税种设立、税率确定等税收基本制度列为法律保留事项,这为税收要素法定这一要求提供了顶层的法律支撑。其次是税收要素明确,这要求法律对税收要素的规定要清晰具体,不能有模糊表述和弹性条款,以此来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防止税收权力被滥用。最后是程序法定,强调税收征纳程序,例如税务登记、税款缴纳、税务检查、争议解决等这些环节,都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步骤来进行,以此保证征税过程公开、透明、公正。《税收征收管理法》就是程序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法实践当中的具体体现。

在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法律建设过程里,税收法定原则起着根本的指导作用。从立法权限的角度来看,这一原则要求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立法权边界。目前我国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缺乏适度的自主权,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治理的积极性和有效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能够在保障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之下,推动去探索赋予地方在特定税种上的有限立法权,进而形成权责清晰的分税制格局。从实体规则的角度来看,这一原则直接关系到地方税税种要素的法定性和稳定性。就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个例子来说,这项重大的税制改革打通了抵扣链条、减轻了企业负担,然而也导致地方主体税种一度缺位,这体现出地方税体系对法律规范有着迫切的需求。所以不管是培育地方主体税种,还是完善现有的地方税种,税制要素的设计和变动都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以此保证实体规则的权威性和连续性。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看,这一原则要求地方税收征管活动严格依照法律来开展。这不仅要求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要规范化,而且还要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要通过法定程序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从而提升税法遵从度,为地方税体系的健康运行提供坚实的程序保障。

2.2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法律现状评析

评析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法律现状,需先理清其法律规范基本结构。从法律层级角度看,当下我国地方税税种的法律位阶总体不高。仅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少数税种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而诸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这些常见的地方税种,它们的征收依据大多依旧是暂行条例或者行政法规。这样的状况使得地方税体系在顶层设计方面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与税收法定原则所要求的“税收要素法定”存在显著差距。

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层面,地方授权立法已经开展,不过授权范围和权限边界并不清晰。例如国务院为部分税种制定实施细则,并且把部分税率调整权给予省级政府。这种授权方式赋予了地方一定的自主权,然而由于缺乏统一规范,致使执法标准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这两个税种的开征依据分别是《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它们都属于行政法规层级。暂行条例长时间存在,不仅对税法体系的严肃性产生了影响,还使得税收政策频繁进行调整,进而增加了市场主体面临的不确定性。此外地方在税收立法权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多数时候只能按照中央授权进行有限的调整,很难形成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适配的税收制度。这种体系框架缺乏系统性的情况,进一步拉大了地方税体系与税收法定原则之间的差距。

表1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法律现状评析
税种法律层级立法主体授权情况现状问题
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全国人大授权缺乏上位法支撑,试点改革合法性存疑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全国人大授权税率调整权限模糊,地方自主性不足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全国人大授权清算规则不明确,征管规范性待加强
车船税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税权体现不足
契税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减免税政策稳定性有待提升
耕地占用税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土地管理政策衔接需优化
烟叶税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税源单一,调节功能有限
环境保护税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税权配置不充分

从实际应用的情况来看,当前地方税体系的法律现状已经无法满足高质量发展的需求。以行政法规为主导的模式降低了税法的权威性,地方立法权的缺失又对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形成了限制。所以,提升地方税立法层级、明确地方税收立法权限以及构建系统的法律框架,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必不可少的途径。

2.3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体系法律构建面临的挑战

图2 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体系法律构建面临的挑战

税收法定原则框架里,我国地方税体系法律构建面临多方面严峻挑战。这些挑战影响地方财政稳健运行,还拖慢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从立法权限角度,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存在法律模糊。宪法和相关法律对税收立法权归属有原则表述,可地方是否享有税收立法权、享有的具体程度,目前没有明确可操作法律条文说明。这种模糊状态下,地方政府找自主财源时会陷入法律难题,没办法通过法定渠道获得稳定税收收入,还可能产生“法外征税”倾向,最终动摇税收法定根基。

实体规则层面有问题,主要是地方税税种要素法律规定不足且授权过多。当前地方税体系中,很多税种构成要素,像征税对象、税率范围、税收优惠等,不是由法律直接明确规定,大多依靠国务院甚至财税部门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这种“授权立法”在实际中常成“空白授权”,致使地方税实体规则不确定。具体来说,地方税收入规模跟不上公共服务支出需求的增加,出现地方财力和事权不匹配的尴尬情况。而且因为税种要素缺乏严格约束,地方政府为补上收入缺口,可能更依赖非税收入,或者采取临时、不规范的政策手段,这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的税制稳定、可预期明显不符。

程序规则维度有挑战,主要表现为税收征管和争议解决程序法定性不足。税收法定不只要实体合法,还得程序正当。但地方税征管实践里,部分征管流程设定没有统一明确法律依据,地方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使征管行为随意,从而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另外针对地方税的税务争议解决机制不完善,纳税人遇到不公平征税时,很难及时有效地获得法律帮助。程序法定性不足,会让征纳双方关系更紧张,会使税收征管权行使缺乏有效监督,会让中央和地方的征管权限边界更模糊,会阻碍建立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符合法治要求的地方税体系。

这三方面挑战相互影响着,它们一起成为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地方税体系法律构建的现实阻碍。

第三章结论

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税法的核心基础。这一原则意味着税收的立法权、征收权和使用权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按照这一要求,我国进行地方税体系的法律构建,此举不只是完善税收制度的内在需求,它还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步骤。构建地方税体系法律框架这件事,关键之处在于要明确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要规范地方税收的立法程序和征管程序,以此保障地方财政具备自主性和稳定性,最终达到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目的。

从核心原理来讲,税收法定原则主要关注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税收要素的法定性,即税收相关要素都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程序的正当性,也就是税收程序要合理合法;以及权利的保障性,就是要保障相关方面的权利。对于地方税体系的法律构建而言,需要通过立法来明确地方税的主体税种是哪些、税率范围是多少、征收对象有哪些以及税收优惠的具体情况等关键内容,这样可以确保地方税收活动既合法又能够被提前预期到。另外构建地方税体系还得遵循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要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税制结构进行科学设计,防止因为税权过度集中或者过度分散而导致财政出现失衡状况。

在具体去实施地方税体系的法律构建时,需要分步骤来推进。第一步是加快开展地方税立法工作,要把当前由行政法规规范管理的部分税种上升到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这样能够提升税法的权威性和让税法更加稳定。第二步是要对地方税结构进行优化,重点是培育地方主体税种,例如推进房地产税、资源税等税种的改革,使这些税种能够成为地方财政重要的收入来源。同时还要把地方税收征管体系完善起来,要大力加强税收法治意识方面的教育和宣传,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尽最大努力减少税收流失的情况发生。除此之外,还需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地方税收入分配机制,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以此保障地方政府具备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地方税体系法律构建有着重要意义,这种意义不只是体现在理论层面,其在实际应用方面的价值也十分突出。一方面,它能够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且可靠的财政收入,进而增强地方政府自主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另一方面,通过法治化的手段来规范地方税收行为,能够减少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随意性情况,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出公平且透明的税收环境。另外完善的地方税体系还能够有效地缓解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矛盾,推动各个区域之间实现协调发展,为达成共同富裕目标提供制度方面的保障。在税收法定原则的指导之下,科学地构建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法律框架,对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优化国家的治理结构而言,有着长远的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