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引言
非税收入属于我国财政收入体系的重要部分,近些年来,在改善资源分配状况,填补公共建设资金短缺,推进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它所起的支撑作用变得越发明显。伴随着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非税收入规模不断增大,征管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各个方面,运行环境越来越复杂。但是,在这种实践背景下,由于非税收入所涉及的立法主体众多、层级繁杂,造成不同的单行法规之间在调整对象、处罚标准和管理权限上经常出现交叉和重叠,从而产生了大量的非税法规竞合现象[1]。法规层面的冲突不但会增大行政机关的执法成本和难度,而且很容易引起行政相对人的不满,从而破坏法治政府的公信力。虽然目前法学界对于法律竞合的理论研究已经比较丰富,但是大多集中在刑法或者民法领域,对于非税法规竞合问题的系统研究较少,缺少统一的、可操作的规制标准。因此,本文主要对非税法规竞合的规制路径进行分析,即对非税法规竞合的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并对非税法规竞合的类型进行梳理,从而构建起一个科学合理的冲突解决机制。该研究一方面可以弥补有关理论研究的空白,另一方面也可以给规范非税收入征管行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供实践上的指导。全文会先确定非税法规竞合的基本含义和特点,再分析目前法规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原因,最后从立法协调、执法适用、监督救济等各方面提出系统的规制路径和对策建议,努力给完善我国非税收入法治建设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和方案参考。
第二章 非税法规竞合的规制路径分析
2.1 非税法规竞合的基础概念与规制逻辑阐释
非税法规竞合问题的深入研究,首先要从非税收入的属性边界入手,确定非税法规的覆盖范围和调整对象。非税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部分,它有着不同于税收的强制性和特定性,其管理依据分散在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以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专项规章里。在此范围内,非税法规竞合不是简单的条文重复,而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同时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同等效力的非税法律规范所调整,并且规范内容存在交叉或者重叠,从而引起征管主体在适用法律时产生选择冲突的状态。对此需要将其与税法规竞合、一般法条冲突作出明确区分,税法规竞合主要受税收法定原则的严格约束,侧重于实体税种的界定;非税法规竞合更多发生在行政管理权运行过程中,涉及部门职能交叉、管理权限的博弈;它也不同于新旧法更替等一般法条冲突,是横向法律规范之间的静态抵触。
对非税法规竞合规制的底层逻辑进行剖析,其要义就是创建起公法秩序统一、非税收入依法征管和市场主体权益保障这三个方面的治理架构。首先,维护公法秩序统一是规制竞合的首要目的,消除法规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确定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和协调性,防止行政权力因为法律依据不清而出现滥用或者缺位的情况。其次,加强非税收入依法征管属于规制的主要途径,明晰的规制逻辑可以理顺征管职责,防止因为多头执法或者监管真空而造成的征管效率低下的情况发生,保证国家非税利益应收尽收。最后,保障市场主体权益是规制的价值归宿,在法规竞合的情况下,相对人常常会遭遇重复收费或者处罚不确定的风险,创建科学的规制逻辑有利于消除行政相对人的守法疑虑,给后续困境梳理和路径构建筑起稳固的理论根基。
2.2 我国非税法规竞合规制的现实困境与成因梳理
2.2.1 规范适用冲突的实践表现
非税收入征管实务操作中最直接、最棘手的现实问题就是规范适用冲突,即法规条文在指导实践的时候互相矛盾、逻辑上相互矛盾,从而降低执法的确定性、公信力。同位阶非税文件之间冲突比较明显的是征收主体重叠、征收范围交叉这两个方面。以地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为例,部分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对同一笔资源开采行为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征管主体,造成企业多头申报、重复测算的负担。在征收范围上,“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界定常常是模糊不清的,对于新型资源利用行为,不同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规范性文件争夺或者推卸管辖权,使缴费义务人无从选择。
其次,不同位阶的非税法规内容互相矛盾也加大了执行的难度。根据《立法法》确立的下位法不得上位法原则,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政府规章超越上位法设定权限的现象。在国家层面没有明确某项经营权属于特许经营权收入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用规章擅自将其设定为非税收入项目,这样的法律位阶冲突不仅会导致征收依据的合法性受到质疑,还会引发行政诉讼的风险。
最后,非税法规同其他公法部门法规的适用规则冲突,又使征管环境变得更为复杂。典型的如非税征收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竞合,当某一违规行为既产生了应当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又构成了应当处以罚款的行政违法行为时,基层执法部门由于没有明确的“一事不再罚”细化规则而陷入困境,可能会出现以费代罚或者罚费并处的混乱局面。另外,在土地管理方面,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同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行政强制措施之间存在着衔接断层,造成法律适用效果大打折扣。这些具体的冲突场面,既造成征管秩序的混乱,又大大降低了非税收入治理效能的提高。
2.2.2 现有规制体系的短板成因
现有规制体系的短板成因可以从立法、执法和制度机制这三个方面来深入分析,一环套一环地把问题产生的原因展现出来。从立法上来说,高位阶立法供给不足是造成竞合频繁发生的制度原因。目前我国非税收入领域法律层级普遍较低,大量的规范依靠部门规章和各种红头文件来支撑,缺少一部统领性的高位阶法律来进行顶层设计。立法上分散化、碎片化的特点,造成各个职能部门在制定具体的规范性文件的时候,只从自身管理的角度出发,没有考虑到整个法律体系的统筹。由于缺少统一的立法协调标准,不同的规范性文件在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上很容易出现交叉重叠的情况,从而埋下了法规竞合的隐患。
其次,从执法角度来讲,征管部门之间没有形成常态化的冲突协调和联动机制,加大了竞合规制的难度。非税收入牵涉到财政、税务、公安、环保等诸多部门,各个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常常处在“条块分割”的状况之下。当多头执法主体对同一个管理对象或者同一项经济利益进行管理时,由于没有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平台和常态化的争议解决途径,各部门会按照自己部门的规定来执行征收或者处罚。执法上的各自为政,一方面造成重复收费或者多头处罚的现象,另一方面也使实践中出现法规冲突时,无法通过快速、高效的协商机制来消除,从而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从制度机制上来说,现有的通用法规竞合规则没有对非税领域特性做出适应性调整,这是造成规制失效的根本原因。目前的法律适用规则大多以传统的刑法或者民法理论为基础,坚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但是非税收入具有效率和公平双重考虑,并且牵涉到复杂的行政管理目标,简单地套用传统的竞合规则很难达到国家财政收益和社会负担之间的平衡。制度设计上缺少对非税领域特殊性的专门适用指引,造成在遇到复杂的非税法规竞合的时候,执法机关常常无据可依,不能实现实质正义,这也是目前规制体系急需完善的地方。
2.3 非税法规竞合的分层类型化规制路径构建
2.3.1 同位阶非税法规竞合的优先适用规则设计
同位阶非税法规竞合的规制要摆脱传统的单一的“新法优于旧法”或者“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思维定式,创建起更加有针对性的差异化适用规则体系。对非税收入项目繁多、性质不同的情况,应当按照收入类型属性细分规则适用顺位来确定。就法规冲突而言,当涉及公共资源出让收入时,由于该类收入具有资源市场配置和财政收益双重属性,所以应当优先适用体现资产市场价值最大化、配置效率原则的条款;对于行政罚没类非税收入,其主要目的就是惩戒和教育,因此应当优先适用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体现过罚相当原则的规定。在具体操作中要确立性质优先的判定标准,即在判定适用顺位的时候,先看法规所规范的非税收入的经济和法律属性,用性质匹配度作为第一顺位的考虑因素,而不是机械地按照颁布时间或者适用范围来判断。另外,对于不能用上述规则来解决的复杂的冲突,还要补充设置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机制。同级部门制定的非税法规在适用中产生重大分歧,性质认定不清时,应当建立报请裁决制度,规定由制定机关的共同上级机关进行解释或者裁决,保证法制统一。为了保证规则的动态适应性,还要设置规则备案衔接条款,在法规生效之后对竞合处理情况进行备案审查,从而形成一套逻辑严密、可以直接落地的同位阶竞合优先适用操作细则,提高非税管理的规范性和执法效率。
2.3.2 跨位阶非税法规竞合的效力调和机制搭建
跨位阶非税法规竞合的效力调和机制的建立,必须依照《立法法》所规定的效力层级规则为基本框架,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在非税收入征管实践当中,当下位规范和上位规范存在冲突的时候,应当坚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核心就是明确下位非税规定突破上位法规权限的无效认定界限,对地方在设置非税收入项目、调整征收标准和范围等方面,凡是擅自扩大管理权限或者增设义务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条款,都应当认定为无效,从源头上遏制“红头文件”乱象。
但是由于非税收入具有地域性、管理性,所以单一的绝对服从原则不能完全满足现实征管的需要。因此需要在机制中增加对地方特殊非税征管需求的上位法适用例外报请核准程序。地方政府为了区域经济发展或者特定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在没有上位法一般规定的情况下,必须经过严格的行政核准程序,由省级或者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必要性审查和合法性批复后,才能赋予该种情况下的法律效果。
另外还要建立跨层级非税法规常态化的合规审查机制,才能保证其长久运行。这就需要立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创建起动态清理和备案审查的制度,定时对现行有效的非税规范性文件展开“体检”,迅速发现并改正越权立法的情况。通过这套组合拳,既保证了非税法律体系严肃性、统一性,又考虑到了地方非税征管的实际情况,给予地方非税征管一定的灵活性,达到规范治理和有效管理的目的。
2.3.3 非税与其他公法部门法规竞合的衔接协调方案
非税法规与其它公法部门法规的竞合属于行政法治实践中常见的问题,解决该问题需要创建起跨部门的法规冲突前置排查和事后协调衔接机制,从而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以及行政效能。前置排查机制是指在非税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就将跨部门联合审查程序纳入其中,重点审查其同财政预算管理、税收征管法以及行政许可法等上位法或者同位法之间是否存在逻辑上的不一致,从源头上杜绝由于部门立法视角的限制而造成的规范冲突。其次,在执法过程中建立事后协调衔接方案,对于不同的公法领域规则交集时的权益衡量标准,要确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比例原则这三种综合适用的逻辑,明确非税征管秩序维护和相对人程序救济权保障之间平衡的规则。当非税处罚和税务处罚或者其它行政处罚发生竞合的时候,应该按照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不得对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进行重复评价和过度惩戒,并且要保证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不能为了追求征管效率而牺牲程序正义。另外还要建立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冲突化解指引制度,对具体的适用解释和案例指导做出规定,打通非税领域与其它公法部门规则适用的壁垒。该种制度设计既可以有效地解决执法依据不清的现实问题,又可以提高行政相对人对于法律结果的可预期性,在保证国家非税收入安全的基础上,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达到行政效率和公平正义的统一。
第三章 结论
本文经过对非税法规竞合问题的深入研究,首先对非税法规竞合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即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在调整同一个非税收入行为时所产生的冲突和重叠现象。其主要原理就是立法主体多元化造成的规范协调缺位,在执法实践过程中适用逻辑的混乱。就目前而言,创建科学合理的规制途径就显得尤为重要,它既是保证法律规范权威性的内在需求,又是保持非税收入征管秩序的根基。本文提出分层规制的操作思路,在立法上要加强顶层设计,对非税收入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清理和整合,确立高位阶法律的统摄地位,消除规范之间的矛盾和抵触,在执法上要建立常态化的协调机制和冲突解决规则,明确执法主体的权限范围和适用标准,保证行政行为的统一性和确定性[3]。研究成果的实际应用价值主要是对非税治理体系进行完善,以上途径可以有效地解决目前征管中出现的制度问题,减少行政争议,大大提高非税征管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程度。但是由于现阶段非税收入改革进程和样本范围的限制,本文对于一些新型竞合形态的分析还存在不足,规制措施具体效果的评价还需要更多的实证数据来支持。展望未来,伴随着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于非税法规竞合规制的立法完善会愈加细致,实践探索也会朝着数字化监管和跨部门协同治理的方向持续深入,进而给创建更为科学、规范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赋予有力的理论支撑和操作引领。
参考文献
\[1\]熊伟, 王宗涛. 非税法规竞合的法理构造与类型化展开[J]. 财税法论丛, 2021, 22(1): 127-145.
\[2\]叶必丰, 徐肖东. 行政法视域下非税收入法规竞合的适用冲突与规制逻辑[J]. 行政法学研究, 2022, 34(4): 56-69.
\[3\]刘剑文, 陈立诚, 胡翔. 我国非税法规竞合的实践样态与协调机制构建[J]. 当代法学, 2023, 37(3): 98-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