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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性的认知基础:基于行动理由理论的重构与反思

作者:佚名 时间:2026-01-20

本文基于行动理由理论重构法律规范性认知基础,指出法律规范性源于为行动者提供正当行为理由而非外在强制。行动理由分为内在/外在、实践/理论等类型,法律作为特殊行动理由具有制度性来源、排他性结构、认知可及性等特征。研究通过识别理解、评估权衡、执行反馈三环节构建认知机制,为立法(提升可认知性)、司法(强化内心接受)提供实践路径,推动法律从外在约束转为内在自觉,助力法治建设。

第一章引言

在法学理论研究里,法律规范性问题一直是核心议题之一。此问题关键是探究法律为何可以对个体行为产生约束效力。传统法学理论常常把法律规范性归结于外在强制力或者权威命令,这种解释方式虽然直观,不过没办法全面揭示法律规范在认知层面的内在作用机制。

后来出现了行动理由理论,它给这个问题带来了新视角。行动理由理论通过研究法律怎样为行为主体提供行动理由,重新构建了对法律规范性的理解。这种理论转向让人们对法律本质的认识更深入了,并且也给法学实践提供了更实用的分析手段。

法律规范性意思是法律规则具有引导、评价以及约束人类行为的基本属性。行动理由理论的核心是,法律规范并非简单的外部指令,而是通过在认知层面提供行为理由,来影响人们的决策过程。当个体面临行为选择的时候,法律规范会以理由的形式进入其认知框架,和道德理由、功利理由等其他类型的理由相互作用,最终对行为决策结果产生影响。这一过程体现出了法律规范性在认知层面发挥作用的心理机制,和传统的强制力理论相比,其解释力更强。

要是运用行动理由理论来分析法律规范性,需要按照几个关键的操作步骤来做。第一步要弄清楚特定法律规范针对的是怎样的具体行为场景,这是进行分析的基础。第二步要查看该法律规范在认知层面为行为主体提供了何种类型的行动理由,比如是授权性理由、义务性理由,还是禁止性理由等。第三步要分析这些法律理由和非法律理由之间的互动关系,尤其是它们在行为决策中重要程度的比较。最后要通过实证观察或者思想实验,来验证这种理由分析能不能有效地解释实际的法律遵从行为。这样一套分析路径让法律规范性研究从抽象的理论探讨转变为可操作的认知分析。

行动理由理论对法律规范性进行的重新构建有着重要的实践价值。在立法工作方面,该理论会提醒立法者要充分考虑法律规范能不能被公众合理地认知和接受,以此来提升立法的科学性和实际效果。在司法裁判环节之中,法官可以借助这一理论更好地理解当事人行为背后的认知动因,从而让判决更具有说服力和可接受性。从法律实施的角度来看,该理论有助于设计出更有效的法律宣传教育策略,通过强化法律理由的认知影响力,进而提高法律遵从度。总体而言,行动理由理论为法律规范性研究搭建了一个更具认知心理学基础的分析框架,推动了法学理论和实践应用更深度地融合。

第二章法律规范性与行动理由的理论关联

2.1行动理由的基本概念与分类

图1 行动理由的基本概念与分类

在哲学和法学交叉研究里面,行动理由是个核心概念。行动理由本质上是那些能给行为提供证成或者解释的客观事实。约瑟夫·拉兹觉得行动理由就是可以促使行动的发生或者让行动者形成特定意图的考虑因素。这和斯科特·布鲁尔的解释性理论是一样的情况。斯科特·布鲁尔提出行动理由一方面要和行动者的主观心理状态相契合,另一方面也得具有客观实在性,也就是理由存在与否和行动者的认知没关系。行动理由和行动者的信念、欲望有内在的联系,不过行动理由、信念和欲望这三者并不是一回事。信念是对理由进行认知的前提基础,欲望是让行动得以产生的动机要素,而理由本身则是把认知和动机连接起来的中介事实。

根据功能指向不一样,行动理由可以分成实践理由和理论理由这两种。实践理由是针对行动的,要解决“应该做什么”的问题,理论理由是针对信念的,要解决“应该相信什么”的问题。这种分类最早能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对实践智慧和理论智慧所作出的区分,到了当代哲学研究当中,这种分类依旧有着很强的解释能力。还有一种更有争议的划分,就是内在理由和外在理由的划分。伯纳德·威廉姆斯提出了“内在动机”理论,按照这个理论,内在理由必须和行动者的主观动机集合有关联,但是外在理由因为没有这种关联,所以很难成为真正的行动理由。伯纳德·威廉姆斯的这个观点对理由存在客观性的假设提出了挑战,也让学界围绕理由存在的条件展开了持续不断的讨论。

表1 行动理由的基本概念与分类
分类维度核心概念典型特征理论渊源与法律规范性的关联
理由性质规范性理由独立于行动者动机、具有正当性辩护力拉兹《实践理性与规范》法律规则作为排他性规范性理由,排除个人偏好性考量
理由性质动机性理由与行动者主观欲望/信念相关、解释行动发生戴维森《行动、理由与原因》法律通过塑造动机(如制裁威慑、合规信念)转化为行动动机
理由结构一阶理由直接支持/反对行动的实质理由(如利益、道德)拉兹实践理由理论法律需回应一阶理由(如正义原则)以获得规范性基础
理由结构二阶理由针对一阶理由的理由(如“基于规则而不权衡一阶理由”)拉兹《自由的道德》法律规范性的核心在于提供二阶排他性理由,简化实践推理
理由来源内在理由依赖行动者主观动机集合(Williams的“主观动机集合S”)威廉斯《内在理由与外在理由》法律需嵌入行动者的内在理由集合(如通过民主立法反映公共价值)以被接受
理由来源外在理由不依赖行动者主观动机、具有客观规范性麦基《伦理学:发明对与错》自然法理论主张法律规范性来自外在道德理由,实证主义需回应外在理由的挑战

在理由的层次结构方面,一阶理由和二阶理由的区分是非常关键的。一阶理由是直接针对具体行动的,举例来说,“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就是一阶理由;二阶理由是针对一阶理由本身的,是对行动理由进行反思性权衡的。拉兹还提出了“排他性理由”的概念,他认为像法律规则这类具有权威性的理由,能够把其他有竞争关系的理由的作用排除掉。这种分类不只是体现出了理由系统具有复杂性,而且还为理解法律规范的独特之处提供了理论方面的支撑。法律作为二阶理由,它的特殊的地方在于,法律不单单设定了行为的标准,而且还依靠自身的权威性改变了行动者对理由进行权衡的方式,关于这一点,会在后续的章节里进行详细的探讨。

2.2法律作为行动理由的特殊性

法律作为行动理由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分别是制度性来源、规范性结构、认知可及性和强制力关联。

从制度性来源看,和道德理由或者个人偏好理由作对比,法律理由的形成依靠特定权威机关来制定或者认可,这种制度属性让法律理由有了公共性与可预测性。就拿交通规则来说,交通规则由交通管理部门颁布之后会向全社会公开,这样行动者就能够预先依据规则来调整自己的行为,进而减少因为规则模糊而引发的认知偏差。法律理由的这种公共属性和道德理由的多元性以及个人偏好理由的个体性有明显区别,这使得法律理由在实际应用的时候更加稳定,也更加容易操作。

法律理由的规范性结构通常包含排他性功能,这种排他性功能能够排除与它相冲突的一阶理由。以合同条款为例,双方约定好的交付时间就是一个具有排他性的理由,哪怕卖方因为个人便利而想要延迟履行,也仍然需要受到条款的约束。这种规范性结构让法律理由在进行理由权衡的时候占据优先位置,从而形成和道德理由不一样的刚性逻辑链条。

认知可及性是法律理由另外一个显著的特征。行动者可以通过法典、司法解释等公开文本,还有立法、司法等制度化渠道,清晰地感知到法律理由的存在以及它的具体内容。比如企业去查阅《劳动合同法》的条文,就能够明确解雇员工的法定条件,这样就能形成确定的行动预期。法律理由的这种明确性降低了行动者在认知方面的成本,为法律实践提供了技术方面的支持。

强制力虽然不是法律理由的直接构成要素,但是它会通过可能存在的制裁间接影响行动者对于理由的权衡。以交通违章为例,驾驶人遵守限速规定可能是因为心里想着要规避罚款或者吊销驾照,这种潜在的强制力让法律理由在实践过程中更具有行为引导力。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律的强制力并不一定表现为直接强制,而是通过制度化的制裁机制来形成对行为的约束,这和道德理由的内在约束力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表2 法律作为行动理由的特殊性维度对比
维度法律理由道德理由审慎理由
权威性来源制度化权威(立法/司法)主体内在道德判断个体利益计算
义务性强度强制性义务(附制裁)可协商性道德义务弱义务性(依赖偏好)
适用普遍性普遍抽象规则(非人格化)情境化特殊判断个体差异化选择
实践确定性形式化规则导向实质价值权衡利益最大化计算
冲突解决方式制度性终局裁决主体间道德论证个体利益再平衡

上述提到的这些特性共同构成了法律作为行动理由所具有的独特实践价值,同时也为法律规范性提供了可以操作的认知基础。

2.3法律规范性的理由论解释路径

图2 法律规范性的理由论解释路径

法律规范性的理由论解释路径在关注法律对个体行为的影响时,从行动理由理论入手,去探究法律规范对行为起作用的具体机制。该思路的核心是,法律规范的效力并非依靠强制力,而是在于能为行动提供特定类型的理由。不同理论流派对理由的来源和性质看法不同,进而形成了多元的解释框架。

实证主义路径以约瑟夫·拉兹的权威理由论为典型代表,其论证逻辑是围绕权威的正当性展开的。拉兹提出,法律规范作为权威指令,会给行动创设排他性理由,也就是要求行动放弃原有的独立判断,直接依照权威指示去行动。这种解释更侧重于强调法律规范性的制度属性,觉得法律理由的效力源于合法权威带来的实践便利,不需要借助道德方面的论证。在具体操作的时候,要先确认立法机构的程序是否正当,接着分析规范内容是否符合权威的服务性判断标准。这种解释为法治国家的合法性审查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技术框架,不过很难解释为什么恶法也具有规范性。

自然法路径采用了芬尼斯的基本善实践理由论,认为法律规范性的根源是人类共同追求的基本价值。芬尼斯指出,只有当法律规范指向生命、知识等七种基本善的时候,才能够成为真正的行动理由。这一思路着重强调法律与道德存在必然联系,主张规范效力取决于是否符合客观的实践理性。在具体实现的过程中,需要先通过实践理性来识别基本善,然后用这些基本善去评估法律规范的道德正当性。这种解释能够有效地抵制恶法,然而在价值多元的社会当中,很难就基本善达成一致的共识。

建构主义路径以科尔曼的共享合作理由论为典型,认为法律规范性是社会合作实践所产生的结果。科尔曼提出,法律规范通过构建共享的理由体系,使得个体行动符合集体合作的要求。其论证逻辑重点关注社会事实所起到的构成作用,认为规范性来自参与者在特定规则体系中的相互承认。在具体操作的时候,需要分析法律规则是如何通过共识机制转化为行动动机的。这种解释为理解习惯法的规范性提供了全新的角度,但是有可能会削弱法律规范的刚性约束力。

表3 法律规范性的理由论解释路径比较
解释路径核心立场代表理论/学者关键特征理论优势主要争议
排他性理由理论法律规则是排他性二阶理由拉兹(Joseph Raz)阻断一阶权衡、优先性、权威性解释法律的义务性与实践差异权威正当性预设的循环性
内容独立理由理论法律理由独立于内容价值哈特(H.L.A. Hart)独立于内容、制度性、强制性区分法律与道德的规范性差异内容独立性的绝对化困境
道德理由关联理论法律规范性源于道德理由德沃金(Ronald Dworkin)整全性、原则一致性、道德嵌入整合法律的规范性与正当性法律与道德的强关联争议
实践理性建构理论法律是实践理性的建构性输出科尔曼(Jules Coleman)共享合作行为、社会惯习、理性共识解释法律规范性的社会建构性惯习与规范性的鸿沟问题

这些解释路径虽然论证的起点不一样,不过都是以行动理由作为理论基础的,都共同认可法律规范性的核心机制是为行动提供理性动机。它们主要的争议点在于法律理由是否必然包含道德评价,这一分歧直接导致了对法律本质有不同的理解,同时也为后续理论的重构提供了十分重要的对话基础。

第三章结论

研究围绕法律规范性的认知基础展开,通过对行动理由理论进行重构,揭示出法律规范在个体认知层面是怎样形成的以及如何发挥实践作用。法律规范性本质上指的是法律规则对主体行为所产生的引导和约束效力,这种效力并非源于外部强制,而是依靠行动者对法律理由的认知和接受。行动理由理论显示,法律规范之所以能产生规范性,关键在于它为行动者提供了正当的行为理由,这些理由经过认知加工会转化为内在的行动动机。

法律规范性认知基础的构建包含三个相互关联的环节。第一个环节是法律规则的识别与理解,行动者需要通过认知加工来掌握规范的语义内容以及适用条件。第二个环节是理由的评估与权衡,行动者会把法律理由和其他社会理由、个人理由进行对比,从而形成关于优先顺序的判断。第三个环节是决策的执行与反馈,行动者依据评估结果采取行动,并且通过行为效果来强化或者调整对法律规范的认知。

这一理论重构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一方面,它能够让人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律规范性;另一方面,它为法律实施提供了认知科学方面的依据。在司法实践当中,法官需要充分考虑当事人对法律理由的认知存在差异这一情况,要通过解释法律、说明道理来促使规范被当事人从内心接受。在立法工作里,制定法律的时候应该注重规范的可认知性,要通过设计明确清晰的规则、开展切实有效的普法宣传活动,来提升公众对法律理由的认同程度。

以行动理由理论作为基础的研究范式,为解决当前法治建设中存在的规范实效性不足的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有助于推动法律规范从仅仅是外在的约束转变为人们内在的自觉行为,这样做进而能够实现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