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引言
伴随着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陪审事实认定权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运行失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权责不清、陪而不审、乱陪乱审等。根据《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以来出现的典型争议样本,怎样科学地确定陪审事实认定权的界限,并且证明其合理性,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国内外学界虽然对此有所研究,但是从操作层面的精细化规范的建立上还存在着研究空白。本文主要采用规范分析、实证样本梳理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事实认定权的法理依据和实践逻辑进行系统的梳理,构建起全文的研究框架。对本课题进行深入分析,对改善陪审权力配置、明晰法官和陪审员的职能划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目的在于给激活陪审制度实质效能、加强司法公信力赋予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操作引领[1]。
第二章 陪审事实认定权的边界证成逻辑与规范构造
2.1 陪审事实认定权边界的核心内涵与理论锚点
陪审事实认定权边界的主要内涵就是确定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时,对客观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和确认的权力范围。就权力属性而言,它是一种受限制的社会判断权,不同于法官的职业判断权,它重视常识逻辑而不是专业的法律技术;从运行场域来说,该权力只限于证据展示和事实查证环节,不涉及法律适用的裁量;从约束维度来讲,它必须遵守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的刚性约束。理论锚点上,该边界深深扎根于司法权力分权制衡理论,用权力分工来防止司法擅断,依靠事实和法律二分法原理,把事实认定当作专门事项剥离出来,符合人民当家作主的司法民主理论,保证公众有序参与。厘清这个概念,可以消除学界对于陪审权边界认识的分歧,为之后规范的构建打下坚实的法理基础。
2.2 陪审事实认定权边界的正当性三维证成
2.2.1 事实认定的司法规律维度证成
在司法运行规律上,事实认定权边界的确定首先要以事实属性的科学区分为基础。司法场景中存在生活事实、要件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层递关系,生活事实是客观发生的原始形态,要件事实是经过证据筛选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形态,法律事实是最终得到法律评价的形态。事实认定的生成过程表明,它的核心就是用经验逻辑来对生活事实进行还原和裁剪,这是一种纯粹的社会经验判断;而将要件事实归入法律规范的涵摄过程,就是一种严谨的法律逻辑判断。因此,把纯事实判断权交给陪审员行使,把涵摄性法律判断权划归法官行使,完全符合事实认定由经验感知向逻辑评价转变的客观规律。如果忽略这一规律,在实践中把事实和法律权力混为一谈,很容易使陪审员陷入法律适用的专业困境,造成陪审功能异化。因此,确定权力边界就是还原事实认定权的本原属性,保证司法认定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
2.2.2 控辩平等的程序正义维度证成
控辩平等的程序正义维度,就是陪审事实认定权边界证成的根基。其主要原理就是,明确陪审员的事实认定权限范围,可以有效地防止公权力机关利用模糊的裁量空间来压缩辩方的事实抗辩空间,保证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就具体的争议事实有平等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机会。从操作路径上来说,规范化的权力边界要求法官必须把属于陪审员裁量范围内的事实争议点交给陪审团来审理,从而克服了传统强职权主义庭审模式下当事人事实主张容易被法官权力惯性所忽略的缺陷。该种边界限制既是对司法恣意的约束,又是程序正义的实现,是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保障,是庭审实质化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具象化表现。
2.2.3 司法效能的制度运行维度证成
就司法效能的制度运行而言,陪审事实认定权边界的确定有其现实必要性。一方面,明确的界限可以充分发挥陪审员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有效地克服职业法官在生活常识判断上存在的认知偏差,进而大大提高公众对于裁判结果的接受程度和信服程度。另一方面,清楚的界限可以防止陪审员因为权责不清而超出自己的专业能力范围作出判断,避免了由于盲目地介入专业事实认定而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以及同案不同判等风险。根据《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以来的实证数据以及典型案例样本分析可知,科学的边界证成可以在减少制度运行成本的基础上,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而保证陪审制度整体运行效能的提高。
2.3 陪审事实认定权的边界厘清与规则展开
2.3.1 职权边界:法官法律适用权与陪审员事实认定权的区分标准
职权边界的明确要创建起可操作的二元区分规则,确定法官法律适用权和陪审员事实认定权的具体范围。原则上,纯自然事实的还原和经验性的判断事项,都应当完全纳入陪审员事实认定权的范围之内,由陪审员根据生活常识独立作出裁决;而法律要件的解释、证据规则的适用等规范性事项,则应当严格归入法官法律适用权的范畴。就实践中容易混淆的“法律中的事实”而言,应当创建起类型化的识别标准,把事实构成要件和法律评价逻辑拆解开来,对争议事项作出准确的定性。另外还要设置法官指示程序作为配套规则,在评议之前法官要向陪审员作出清楚、标准化的指引,从技术上消除权力交织混同的实操难题,保证审判权的规范运行。
2.3.2 效力边界:陪审事实认定结论的羁束范围与纠错限度
陪审事实认定结论的效力边界,就是法官法律适用权被羁束的范围和之后程序纠错的限度。经法定程序作出的陪审事实认定结论,原则上具有确定力,法官不得随意变更,除非存在明显违背经验法则或者缺乏有效证据支撑等极端情形,否则不得变更陪审事实认定结论,以维护陪审制的实质价值。从羁束范围上来说,该结论是法律适用的直接依据,直接制约着法官的裁判逻辑。二审或者再审程序中要严格区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原则上不能用法律适用纠错的名义来否定陪审的事实认定结论。启动纠错审查要设置严格的案件启动条件,只限于认定事实有重大错误、对实体公正有严重影响的情况,以防止公权力对陪审权力的过度干预,保证陪审事实认定权的制度刚性和程序安定性。
第三章 结论
因此,本文通过对于陪审事实认定权边界的全面分析,创建起一个由理论、规范和实践三者组成的三维证成体系,并且确定了以职权范围和法律效力作为双重边界的规则。该结论确定了陪审员在事实认定方面所享有的特定权限和行为准则,明确了陪审员和法官在审判权分配中各自的职责,给防止权力滥用、职能虚化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和操作指导。权利边界清楚可以提高事实认定的准确性、裁判结果的公信力,对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有重大的意义。为了保证该制度效能的持续释放,还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机制,主要是完善法官指示程序、细化陪审事实认定的公开规则,依靠制度之间的协同配合来保证陪审事实认定权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最终达到司法民主价值和司法公正目标有机统一的制度初衷。
参考文献
\[1\]张瀚文. 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审判活动的程序表达——以参审职权与案件范围为视角[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5, 28(2): 133-143.
\[2\]周慧源. 民事诉讼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权保障程序研究[D]. 重庆大学,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