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引言
伴随着数字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境数据的快速流动已经成为推动国际贸易和技术创新的主要力量,但是数据主权对抗也越来越突出,呈现出一种复杂的局面。不同的国家由于国家安全、隐私保护以及产业发展等原因,会创建起不同的数据监管体系,从而造成数据管辖权的冲突经常发生[1]。回顾国内外学界的研究脉络,现有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单边规制模式和国际公法协调路径上,前者常常只从本国立法的角度出发,容易造成管辖权的过度扩张和法律适用的僵局,后者则受漫长的谈判周期和主权让渡问题的影响,在应对瞬息万变的数字贸易时缺乏弹性。在这种情况下,冲突法调整路径依靠自身特有的规则设计和技术理性,在保证国家主权自主性的同时,也能达到数据跨国流动的效果。本文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出发,主要研究怎样通过建立精细的连接点和法律适用规则来解决跨境数据管辖权的冲突,明确了研究范围,即不讨论数据本身的技术标准,只研究法律适用的选择机制。本文在研究方法上采用文献分析和比较法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国的立法实践以及司法判例进行梳理。整体行文逻辑为提出问题、分析不足、提出方案三部分,论述冲突法在协调各方利益时不能被其他法律所取代。本研究的理论价值是充实数字时代国际私法理论体系,实践意义是给我国参与制定跨境数据治理规则赋予可操作的法律意见,助推创建更为公平、高效的全球数字贸易秩序。
第二章 跨境数据主权冲突法调整的基础理论与现实样态
2.1 跨境数据主权与冲突法调整的核心概念界定
跨境数据主权的权属内核是国家主权在数字空间的自然延伸和具体投射,但是它不是传统国家主权概念的简单复制。与传统的主权关注的是领土、领空这些物理空间的排他性控制不同,跨境数据主权更具有流动性以及共享性。它必须与数据属地管辖权相区别,数据属地管辖权只强调物理存储位置的管辖效力,而跨境数据主权关注的是数据生命周期中跨国界时的持续影响力。从权能拆解的角度来说,它包含着三个主要方面,即数据管控权,也就是国家对于跨境数据流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及流向进行规制的能力;数据安全保障权,即防止数据泄露和网络攻击,保证国家数字安全;数据利益分配权,即数据跨境产生的经济价值归属及分配机制。这三个权能一起构成跨境数据主权的实质内容,确定了国家在数字治理中主要的利益界限。在此基础上,冲突法调整路径就具有了独特的本质属性,它既不同于以行政命令为主的公法协调路径,也不同于只考虑本国利益最大化的单边管辖路径。冲突法调整的核心特点就是“以争议法律关系为纽带联系不同的法域主权主张”,也就是通过确定数据争议的性质,用连接点在不同的国家法律体系中进行选择和适用。该种方法承认各国数据主权的差别,在具体的个案中寻找法律适用的平衡点,而不是用强制力消除冲突。明确这个概念界定,对认识跨境数据治理的法律逻辑十分重要,它为之后的研究打下了清晰的概念共识基础,有效地防止了由于概念不清而造成的逻辑偏差,是建立合理跨境数据法律秩序的前提。
表1 跨境数据主权与冲突法调整的核心概念界定
2.2 跨境数据主权的规制冲突类型与现行调整路径困境
跨境数据主权的规制冲突类型以及目前的调整路径困境,是目前国际数字贸易法治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近几年跨境数据执法、司法典型真实案例的分析,目前数据主权冲突主要有三种类型。首先是数据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的积极管辖权冲突,典型的如微软爱尔兰案中,美国执法机构根据存储控制原则调取境外数据,爱尔兰和欧盟坚持数据存储地管辖权,这样就造成了司法协助机制的瘫痪。其次是不同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等数据本地化立法规则同其他国家的数据自由流动政策之间的冲突,使跨国企业合规工作陷入两难境地。最后就是数据主权主张同数据要素跨国流动需求之间的价值冲突,各国为了国家安全加强数据主权,但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又要求数据无障碍流通,这就形成了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对于上述冲突,目前的调整途径存在明显的困境,单方面依靠各国的单边规制很容易引发报复性监管,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并且会形成高高的数据壁垒,阻碍数字经济的发展,而国际公法层面的协调途径,由于各国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和立法理念的巨大差异,达成一致意见的成本太高,进程也太慢。这就证明了在处理管辖权冲突时,采用冲突法体系来确定法律适用规则是十分必要的、迫切的。
第三章 跨境数据主权冲突法调整的体系化路径构建
3.1 跨境数据主权争议的冲突法识别机制优化
跨境数据主权争议的冲突法识别机制是整个调整路径的逻辑起点,它的主要目的就是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把这类争议直接定性为公法管辖争议从而排除冲突法适用的误区。为了有效地消除跨境数据争议绝对公法化的错误认识,必须提出分层识别的具体优化方案,为冲突规则的适用扫清前置障碍。第一,在识别的初级阶段要分清纯粹的国家数据主权治理行为和因平等主体间跨境数据流转而产生的主权关联争议。前者属于典型的行政监管范围,主要是国家层面的安全利益和管理权,具有很强的公法属性;后者大多发生于民商事活动中,虽然因为数据主权而产生联系,但是其本质仍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或者人身权益纠纷。划定冲突法可以介入调整的争议范围,把那些本质上属于私权争议的案件从公法壁垒中剥离出来,确定冲突法的适用范围。其次,在确定适用范围之后,需要对不同的跨境数据主权争议类型进行具体的识别标准的细化。就个人信息跨境处理争议而言,应当着重于数据主体的权益受损状况以及数据处理者的合规义务,将其归入人格权保护的识别范围之中;对于企业跨境数据传输合规争议,应当主要考察合同效力和商业利益,适用合同或者侵权的识别规则;对于跨境数据调取引发的主权争议,在尊重国家利益的基础上,识别出其中所包含的私权对抗因素。采用精细化分类识别的方法,可以准确地对应各种法律关系,保证跨境数据主权争议在法律适用上准确有效,从而达到维护数据主权和促进跨境数据流通的目的。
3.2 跨境数据主权纠纷的连结点选择与法律适用规则设计
3.2.1 以数据处理行为本位为核心的连结点重构
以数据处理行为本位为连结点的连结点重构,就是打破传统国际私法中依靠数据存储地或者主体国籍地来选择连结点的惯性,把关注点转移到数据流转的动态过程上。其主要原理就是,数据主权冲突的原因大多来自于具体的处理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客观后果,而不是静态的地理位置或者抽象的身份属性。因此,把数据处理行为实施地和数据处理效果影响地作为核心连结点具有很强的正当性,不仅可以更准确地确定法律关系的实质重心,而且可以提高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就具体的实施途径而言,要按照数据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来制订相应的规则。就跨境数据收集而言,应当以信息源头所在地即数据收集实施地为主要连结点,以源头国监管需求为补充;在数据传输和共享环节,由于其跨境的特点,应当将传输行为始发地和数据接收地作为主要连结点,同时引入数据实际控制人所在地作为补充;在数据删除环节,由于涉及责任承担,删除义务履行地和结果影响地应当成为主要的判断依据。另外,为了防止由于技术手段隐蔽或者连结点多元化而造成的规则落空,必须建立连结点的最密切联系规则矫正机制。按照上述连结点的选择方法会造成结果严重违反有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应当启动矫正程序,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在保证数据流动效率的基础上,兼顾各个主体之间的跨境数据主权要求,使纠纷得到公平的解决。
3.2.2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跨境数据领域的适用边界厘定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主权国家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保护本国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德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跨境数据流动的复杂环境下,其适用范围必须慎重地加以确定。目前,由于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各国对于跨境数据场景下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存在滥用的现象,部分国家对公共秩序的内涵进行泛化解释,把它当作不当扩大数据主权边界、构建数据贸易壁垒的隐蔽手段,这样的做法不但妨碍了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而且加深了各国之间数据主权的矛盾。所以建立适用规则体系来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严格限定公共秩序保留的启动条件,只有在适用域外法会直接危及本国核心数据安全、国家数据主权核心利益的极端紧急情况时才能启动,不能因为一般性的法律政策差异或者经济利益考虑就随意启用,保证制度的克制性和谦抑性。其次,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应该对适用比例原则进行严格的限制,即法官在援引该制度的时候,要权衡拒绝适用域外法对保护本国利益的必要性和损害程度,保证所采取的手段与所要达到的目的相适应。同时要确立适用说理公开的要求,司法机关在拒绝适用外国法的时候,应当充分披露裁决的理由,详细说明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事实依据和法律逻辑,接受国际社会的监督。最后还要建立适用后的替代规则衔接机制,在排除域外法适用之后,应当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或者国际惯例来寻找替代的解决办法,防止出现法律适用的真空。以上途径既可以给各国保留自身核心数据主权留出必要的合理空间,又不会使公共秩序保留成为随意阻碍跨境数据流动、加剧主权冲突的手段,有利于国际数据秩序的和谐建立。
3.3 跨境数据主权冲突的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配套机制
跨境数据主权冲突的司法和行政执法协作配套机制,是保证冲突法规则从理论上走向实务操作的重要保障。其要义是创建起同冲突法适用规则相契合的跨国合作体系,依靠司法和行政双轨并行的方式,妥善解决数据主权行使过程中所遭遇的地域限制和管辖障碍。从司法协作角度出发,要创建起有关跨境数据案件的专门规则,主要包含跨境司法文书送达、域外电子数据调取和生效判决承认执行等重要部分。就不同法域的司法机关而言,应当确定它们之间在处理数据主权纠纷时信息互通的程序,统一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和审查标准,从而降低跨国取证的难度,提高司法裁判的效率和公信力,保证冲突法指引下的准据法得到实际适用。另外,在行政执法上也应当建立数据合规互认机制。该机制要求各个法域的主管机关就数据主权相关的合规标准进行双边或者多边的对等协商,使数据安全等级、隐私保护措施和本地化存储要求等达到实质性的互认。减少重复审查、合规冲突可以给企业跨境数据流动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大大降低合规成本。该配套机制既填补了冲突法规则从纸上落实到实践中的空白,又依靠司法裁判和行政执法的无缝对接,形成起完整的冲突法调整闭环,对保护跨国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全球数字经济法治化治理有着无法取代的实践意义。
第四章 结论
跨境数据主权冲突法调整路径研究,既是对传统国际私法理论在数字时代适用性的一种检验,也是创建全球数字治理法治化秩序的重要环节。本文经由系统的梳理和实证分析之后得出结论,相比于依靠行政管制或者实体法统一的传统方式,冲突法调整路径凭借其灵活性以及中立性,可以较好地解决各个法域数据主权观念的根本性对立。本文建立了准确的法律识别机制,对数据属性和法律关系进行了分类,为之后的法律适用打下了逻辑基础。就连结点的重新确定而言,用数据来源地加上实质联系原则来取代单一的服务器所在地标准,从而大大提高了法律选择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另外,对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界限进行了界定,以防止该条款被用作数据贸易壁垒,在国家安全和数据自由流动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除此之外,本文认为建立跨境电子取证、司法协助和争议解决等配套协作机制,是保证冲突法规则落地的必要条件。但是必须客观地承认,该路径在实践中会遇到主权博弈加剧、法律技术标准不同、执行机制缺乏等现实障碍。展望未来,我国要积极参与全球数据治理规则的制定,经由推动双边或者多边条约,促使冲突法调整规则达成国际共识。最终,本文认为构建起一套既能够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又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冲突法调整体系,才是解决跨境数据主权冲突、实现全球数字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刘天骄. 数据主权与长臂管辖的理论分野与实践冲突[J]. 环球法律评论, 2020, 42(2): 13.
\[2\]杜涛, 谢雨欣. 跨境数据治理的单边范式博弈与多边路径重构[J]. 经贸法律评论, 2026(2): 9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