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perTan: 写论文从未如此简单

宪法

一键写论文

试论城市拆迁中的物权保护

作者:丁翔 时间:2007-07-04

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关于公民的切身利益,是公民的最基本权力之一,因此,相关立法的成败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建设秩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当前的房地产开发热潮中,政府、开发商在强制拆迁中,普通存在着侵害私人财产问题,造成人民群众对立情绪,从而引发了社会的极大不稳定,破坏人们对法制的信心。鉴于此,本文建议通过立法对拆迁行为严格限制。使拆迁行为按照法律规范进行,必须依法进行,做到有法可依。使拆迁双方享受平等权力。引入听证机制。从拆迁决策的民主参与到公共利益标准的引入到事先补偿,公平补偿制度的建立本文将详加论述。这将是本文的主要内容。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拆迁已成为我国城市发展中的普遍现象。然而,在拆迁过程中,物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争议。物权作为公民的基本财产权利,其保护不仅关系到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旨在探讨城市拆迁中的物权保护问题,分析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城市拆迁中的物权保护机制提供参考。

一、物权保护的法律基础

物权保护的法律基础主要体现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为物权保护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物权法》作为专门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作了全面规定,并确立了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城市拆迁中的物权保护作出了相应规定。

从法理角度看,物权保护的核心在于保障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权利。在城市拆迁背景下,这意味着权利人对其房屋和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拆迁本质上是对物权的强制变更,因此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保权利人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我国法律确立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拆迁前提条件,并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旨在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物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物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民法典》物权编在吸收《物权法》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物权的保护力度,明确了征收征用的条件和程序,为城市拆迁中的物权保护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民法典》还加强了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自动续期规定,体现了对公民居住权的特殊保护。

二、拆迁中物权侵害的主要表现

在城市拆迁实践中,物权侵害现象屡见不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补偿标准不合理问题。许多地区的拆迁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无法使被拆迁人实现"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基本要求。补偿评估往往不考虑房屋区位、用途等实际价值因素,而是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导致被拆迁人难以用补偿款购置同等条件的房产。更有甚者,一些地方还将补偿款层层克扣,最终到被拆迁人手中的数额所剩无几。

其次是程序不规范问题。正当法律程序是保障物权的关键,但在实际操作中,程序违法现象普遍存在。例如,未依法进行公告和听证,剥夺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评估机构缺乏独立性,受制于拆迁方;补偿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这些程序缺陷使得被拆迁人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常常简化甚至跳过必要的法律程序,严重损害了物权保护的制度基础。

最为严重的是强制拆迁的滥用问题。虽然法律对强制拆迁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为了追求政绩和利润,滥用行政权力进行违法强拆。有的甚至在未达成补偿协议、未完成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就动用警力或社会人员强行拆除房屋,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这类事件往往引发激烈冲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更值得警惕的是,一些地方还存在"拆违代拆迁"的现象,即通过将合法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方式规避正常的拆迁程序,进一步加剧了物权侵害的程度。

三、加强物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针对城市拆迁中存在的物权保护问题,需要从多个层面采取综合措施加以解决。首要的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虽然我国已有《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对拆迁中的物权保护作出规定,但仍需进一步细化相关条款,增强可操作性。建议制定专门的《征收征用法》,统一规范各类征收行为,明确"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防止概念滥用。同时,应建立动态调整的补偿标准机制,确保补偿金额能够真实反映被拆迁财产的市场价值,并考虑因拆迁导致的间接损失和安置成本。此外,还应加强对违法拆迁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慑。

强化程序公正和透明度是保障物权的关键环节。应当严格执行现有的公告、听证、评估等程序要求,并引入更多公众参与机制。例如,可以建立拆迁补偿方案的民主协商制度,让被拆迁人真正参与到补偿标准的制定过程中。评估机构应当完全独立于拆迁方,由被拆迁人共同选定,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整个拆迁过程应当做到信息公开透明,所有相关文件、决定都应当依法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重大拆迁项目,还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如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等组成监督小组,对拆迁全过程进行监督。

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同样至关重要。应当拓宽被拆迁人的救济渠道,降低维权成本。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确保被拆迁人能够便捷地寻求法律救济。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拆迁争议仲裁机构,提供快速、低成本的纠纷解决途径。同时,应当加强对被拆迁人的法律援助,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媒体和社会组织也应当发挥监督作用,对违法拆迁行为进行曝光和谴责。从长远来看,还应当加强物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律素养,形成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物权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994年.105国道广州至从化段进行了扩建改造.接着.从化市出台了《关于加强从化市国道两旁建筑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凡1992年8月24日后不符合广从公路宽度要求的建筑.都是违章建筑”.而从化市街口镇小海桥开发区的商铺是在此规定之前建设好了的.因此并不违章.

1998年8月7日.从化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拆除105国道小海地段违章建筑及占道经营的通告》.将小海地段的建筑定性为违章建筑.决定对该地段建筑物进行清拆.

2003年.从化市政府方面再次做出了拆迁小海区四幢19、20号等商铺的决定.此次拆迁给出的最充分的拆迁理由和依据就是国道整治和市政建设.

1、厘清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界限.制订平等保护的物权法.

2、以物权法为基础.以立法的形式重新规范拆迁行为:将制订《拆迁法》提上立法日程重新规范拆迁行为.

3、纠正违反上位立法的地方政府规章.

1、回归立法的精神的合理化.

2、引入听证程序.加强拆迁的程序合理化.

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的最大亮点是人权入宪.在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人权中.作为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这定的财产权.是长期被轻视、极易受损害的一类基本权利.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如果行政机关真正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采取强制规划、征收、征用等特殊行政措施.以公共利益为由来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当属实质法制主义的一种体现.似乎无可厚非.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大量典型案例和经验教训表明.“公共利益”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公共利益为一个高度抽象、易生歧义和弊端的概念.如果不严格限定.极易出现滥用现象.为此我们引入听政程序.让公众参与拆迁决策.

3、引入公平补偿原则、事先补偿机制.加强拆迁过程中实体法制建设.

1、改善党、政领导干部的为政模式.以科学GDP为政绩考核标准.来防止利用公权任意践踏私权的现象.科学GDP包括绿色指标、公平指标、效率指标、可持续发展指标等.

2、加强权力监督.以公共利益为由强制克减和限制公民权利.极易造成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紧张关系.尤其是在出现公共危机而行使行政紧急权利上更易于以公共利益之名越权和滥用公共权力.故需有效的监督制约.着是建设有限政府、法制政府的要求.除了把以公共利益为由行使公权力纲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民主监督视野中.更需要加强对于这一公权力行使过程的违宪审查、司法审查、上级监督、专门监督等国家权力性监督.这是“以权力监督权力”的机制和判断标准.国内外的行政诉讼实践证明.通过司法审查来监督和判断行政征收征用措施是否真正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确保公民权利.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3、简化权利救济.如果行使公权利后不承担责任.任何公权力掌握者都会滥用权力.故须完善相应的责任机制.当某个公权力掌控者以公共利益为由克减和限制公民基本权利之后通过监督机制判定侵权.则应严格追究其责任.使其付出相应代价.这是建设责任政府、法制政府的要求.我国也有行政和司法救济途径.但都过于烦琐.加上相应实体法制不规范和健全而引起的个别地方的执法腐败.使人民对公权力丧失信心.相信通过以上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补充.违法拆迁肆意侵权的事件将大大减少.在法制完善、民主增强的时代.侵权行为将得到突显.且变的简单不那么复杂.这时权力监督机关只要与民主监督有效结合.将必然减轻人民的诉累.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