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大学生创业的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
时间:2025-06-12
大学生创业团队在成长过程中常会遇到与《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的法律问题。例如,在团队初创期,许多大学生不清楚公司股东合作协议应如何规定,也不知道劳动合同签署时应注意的细节。本文从大学生创业应了解的相关法律问题入手,旨在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基本的法律知识储备。
一直以来,我们把创业视为一种能力,通过创业这个过程创造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对于大学生而言,我们更视创业为一种锐意进取的精神。但今天,我们只把创业当作一种工具来利用。除了充分的信息、理性的分析以及对自身行为的掌控以外,还需要法律的支持来帮助当代大学生在创业的过程中更好地实现自己预期的目标。创业公司要成长,大学生应当主动适应当前的创业环境,储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做到未雨绸缪。
1公司成立和治理相关法律问题
具体而言,根据一般程序,创业团队需要在公司注册前签订“股东协议”,然后依据《公司法》和相关的行业准入要求成立公司。创业公司在注册成立后,需要尽快取得主营业务方向必需的各种资质证书、许可证等,也需要租赁办公场所、采购基本设备。这就涉及“房屋租赁合同”“设备采购合同”。以下以“股东协议”为例详述。
股东签订合资协议有其必要注意事项:首先要审查股东资格。由于全体股东要对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定要审查好股东的资格,包括股东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并且对股东的身份证明最好进行备份。其次要明确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定要明确股东的出资方式和金额。如涉及以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作为出资方式,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2劳动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创业公司在注册成立后,需要招聘员工。对于大学生初创团队而言,劳动合同的签署也涉及很多需要注意的问题。根据笔者小范围问卷调查创业团队得出的结果,创业团队在实践的过程中,认识到以下问题:
首先,要避免签署空白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由此可知,空白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由于空白劳动合同依法属于无效合同,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实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创业团队应当注意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保留含企业盖章的劳动合同原件。其次,在实践中创业团队内部成员之间往往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公司本身是法人,公司与创业成员之间的雇用关系需要通过合同确定下来。但由于很多现实原因或者经验不足的疏漏,企业与创业成员之间没有签署劳动合同,而创业者依然愿意为自己的团队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创业团队中的个人应该注意保留工作相关证据,为日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奠定基础,其中重要的证据包括工资支付凭证、劳动者以员工身份和其他个人、机构签订过的合同文书等。最后,要注意,创业团队中的劳动者有相对自由的“辞职权”,劳动合同期限不是约束劳动者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辞职不是违约。劳动者有自由的辞职权,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是不能随意解雇劳动者的,故一般而言,劳动合同期限设置越长,对劳动者越有利。
3公司股权相关法律问题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股权会不断发生变化:股权转让,新股东加入,或者旧股东退出,公司股权变动带来的是新老股东的双赢还是当事人的痛苦?这就涉及股权变动时的安排策略。
发展期作为公司非常重要的阶段,通常会引入新的投资者,这就涉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问题,对于一般投资者而言,通常用两种方式稀释股权,其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此处应注意的问题是:若涉及新股东的资金是否能及时到位的问题,则应在股权变动协议中明确说明相应的违约责任。再者,在引进新的股东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时,则要对新股东的资信问题进行详细的了解与分析,分析新股东是否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以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纷争。其二是转让股权或股份,我国《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按照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进行规定。①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就是说,本公司股东之间,股权可以自由转让。但对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也就是说,公司可以通过将某一股东的股权转让他人的方式达到稀释该股东股权的目的。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份的规定更为严密和烦琐,创业团队应该仔细研读相应条款,做到有的放矢。
还应注意的是,处于发展期的创业公司,应该聘请常年的法律顾问,在遇到数额较大的交易或者不慎卷入纠纷时,可以得到专项法律服务。
4公司深度发展相关法律问题
公司到了成熟期,一般已经规模相当,有能力的公司开始考虑与其他公司开展更为深层次的合作,此时就会涉及“战略合作协议”,该协议出于长期共赢的考虑,是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实现更具深度和广度的合作。
最后,如果大学生创业公司能够做到上市规模,则应该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法务部门处理日常法律事务、提供专业合同服务,并预警法律风险,故此不再赘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