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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诈骗在司法中的认定

作者:霍华明 时间:2007-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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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合同诈骗的界定与特征分析

合同诈骗罪,作为一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从法律层面来看,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一界定明确了合同诈骗罪的核心要素,即非法占有目的、发生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以及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合同诈骗罪具有鲜明的特征。首先,其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市场秩序,又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是连接各方经济利益的重要纽带,合同诈骗行为破坏了合同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导致市场交易秩序混乱,使得正常的商业往来受到阻碍。例如,一些企业通过签订虚假合同,骗取原材料供应商的货物,导致供应商资金链断裂,影响了整个产业链的稳定运行。

其次,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这些手段多种多样,常见的有虚构主体资格,即行为人伪造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冒充合法的经营主体与他人签订合同;虚构合同标的,如虚构不存在的货物或服务,让对方误以为存在真实的交易标的;隐瞒真相,如隐瞒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等关键信息。这些欺骗手段往往具有很强的迷惑性,使得对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难以察觉。

再次,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可以是以个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行诈骗,也可以是代表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行诈骗。单位作为合同诈骗的主体,往往利用其规模较大、信誉较高的优势,更容易获得对方的信任,从而实施诈骗行为。例如,一些不法企业通过设立空壳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多家企业签订合同,骗取大量资金后逃匿。

最后,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仍然故意实施欺骗行为,目的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这种非法占有目的贯穿于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全过程,即使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取得了一定的财物,但由于其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能力,最终仍然会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债务,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章 合同诈骗在司法认定中的难点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罪面临着诸多难点,这些难点不仅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也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出现。其中,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是首要难点。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在表现形式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两者都涉及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但是,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民事欺诈通常是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如通过夸大产品性能、虚构部分事实等手段,促使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行为人仍然会尽力履行合同义务,只是履行的方式或结果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例如,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对商品的质量进行了一定的夸大宣传,但商品本身仍然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商家也会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品。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通过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后,往往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债务。例如,行为人签订合同后,将骗取的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或者将资金转移至他人名下,导致对方当事人无法追回损失。

然而,在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往往比较困难。行为人可能会编造各种理由来掩盖其真实意图,如声称遇到了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或者以项目进展不顺利为由要求对方当事人继续投入资金。这就需要司法人员通过全面收集证据,综合分析行为人的行为表现、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因素,才能准确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在某个案件中,行为人签订合同后,以项目需要资金为由,要求对方当事人继续投入资金,但经过调查发现,行为人并没有将资金用于项目开发,而是用于个人消费,这就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另一个难点是证据收集和认定。合同诈骗罪的证据往往分散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涉及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多种形式。书证包括合同文本、发票、收据等,物证包括被骗取的财物、行为人转移财产的凭证等,证人证言包括合同双方的陈述、相关知情人的证言等,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但是,这些证据可能存在不完整、不真实的情况,需要司法人员进行甄别和核实。

例如,合同文本可能存在伪造、篡改的情况,行为人可能会销毁不利于自己的证据,证人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提供虚假证言。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通过深入调查、交叉询问等方式,获取真实、有效的证据。同时,对于电子数据的收集和认定也面临着一定的挑战,由于电子数据的易篡改性和易消失性,需要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此外,合同诈骗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认定也是一个难点。合同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犯罪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叠。例如,行为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如果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资金后用于个人挥霍或者转移财产,就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而如果行为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骗取贷款后不按约定用途使用,或者根本就没有还款能力,就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这就需要司法人员准确把握不同犯罪的特征和构成要件,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其他金融诈骗犯罪的界限,避免误判。

第三章 合同诈骗认定中的司法应对策略

针对合同诈骗在司法认定中的难点,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应对策略,以确保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加强对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分能力。司法人员应当深入研究两者的本质区别,不仅要关注行为人的行为表现,还要综合分析其主观意图和社会危害性。在审理案件时,可以结合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例如,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只是因为市场变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完全履行合同,那么一般可以认定为民事欺诈。而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履约能力,或者履约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且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就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同时,司法人员还可以参考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案例,提高对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分能力。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司法人员可以以此为依据,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次,完善证据收集和认定机制。司法人员应当加强对证据收集工作的重视,在案件侦查阶段就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对于书证、物证等传统证据,要及时进行提取和保全,防止证据灭失。对于证人证言,要通过合法的询问方式获取,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对于电子数据,要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如进行公证、制作备份等,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证据认定方面,司法人员要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例如,通过分析合同双方的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证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时,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核实,防止虚假证据进入司法程序。例如,对于合同文本的真实性,可以通过鉴定笔迹、印章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以通过交叉询问、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等方式进行核实。

此外,还可以借助科技手段提高证据收集和认定的效率。例如,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合同交易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利用区块链技术对电子数据进行存储和验证,确保电子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最后,加强司法协作和沟通。合同诈骗案件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需要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密切协作。在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要及时收集证据,固定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要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起诉的准确性;在审判阶段,法院要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司法机关之间要加强沟通和交流,及时分享案件信息和经验。例如,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合同诈骗案件,可以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联合研讨等方式,共同探讨解决方案。此外,还可以加强与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和打击合同诈骗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1、客体特征

2、客观特征

3、主体特征

4、主观特征

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2、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

3、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4、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

5、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

6、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1、牵连犯问题

2、法条竞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