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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务管理的现状以及未来展望

时间:2016-01-15

企业法务管理对企业社会风险控制和健康运营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文首先分析国内外法务管理的定义,明确其内涵。其次梳理我国企业法务发展的历史脉络,指出各阶段法务管理的特点。再者分析企业法务管理的环境现状,指出存在的实际问题。最后展望我国企业法务管理的发展趋势。

Enterprise Lega Management Status and Future Prospects

HUANG Chengjie

(Wujiang Industry, Chongqing 400010)

0 引言

在西方,企业法务管理已经不是一个新鲜词汇,而是像研发和市场一样被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可的必不可少的企业管理活动,优秀的法务管理为企业的良治提供保障,同时也是判断企业竞争力的标志之一。为了减少运营成本以及降低法律风险,国内企业对法务管理也越来越重视。对于国内大中型企业来说,或者说对于那些力求长期发展,寻求国际市场的企业来说,面对全新的外部环境,行业整合、并购重组、对外投资等活动更趋频繁,企业法务工作是保证其发展一路畅途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之一。我们还要清楚地认识到其中的困难与阻力,看清转变的趋势,坚定发展的步伐。

1 企业法务管理的内涵

认识企业法务管理,明确其内涵是必须的。国外学者通过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及法务部门人员的角色和职能的描述对企业法务管理进行界定。比如,美国学者Sarah Heene Duggin对企业法务的界定是:企业法务的角色是企业经营业务的法律顾问、政策制定者和审查者、公司制度监督者、法律纠纷解决者、新法规信息提供者、公司形象维护者。加拿大学者John H Jackson(1997)将总法律顾问的角色分为风险防范者以及决策参与者。也有学者对法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分类:降低企业运行中的法律风险,及时发现并解决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问题,为企业创造价值。由此可见,国外对企业法务管理的定义主要是:企业法务部门以总法律顾问为主导,法务人员针对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管理,并参与以及支持企业决策的制定。国内对企业法务管理概念的定义注重的是从法务部门出发,从企业法务部门的职责划分来进行界定的。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中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报告》中的定义:企业法务部门是在企业内部设置的、对企业法律事务进行管理、对企业各种经营行为进行法律审查、预防法律风险、处理法律纠纷、并由受雇于企业人员构成职业群体组成的职能部门。

国内外在界定法务管理时偏重点虽然有所不同,但都是针对企业法律风险处理或者法律专职人员责任进行界定,并且都明确企业法务管理的主体。借鉴中外的不同定义,企业法务管理可以界定为:为帮助企业更好地适应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加强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以具有法律专业素养以及商务管理经验的法务人员组成法务部门,该部门以总法律顾问为主导,负责公司法律问题的解决、人员的管理、法律风险的管理,并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控体系,对企业内外部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管理。

2 我国企业法务管理的环境现状以及存在的具体问题

西方的成功经验证明,科学的法务管理不仅是企业软实力的具体表现,也可大大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风险管控能力,是企业做大做强不可缺少的环节。但是,法务管理与其所存在的经营环境关系密切,所以有必要对我国企业法务管理的环境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企业法务管理的环境现状

(1)不同性质的企业之间法务工作开展以及需求程度不尽相同。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相比,民营企业对法务工作的开展更具主动性。因为民营企业自身资本比不上国企,在政策偏向上也不具优势,需要面对更多的法律风险,所以对法务工作的刚性需求大,开展也更具紧迫性。对国有企业而言,对法务的需求就不是那么大。截至2014年9月底连续实施的法制工作三个三年目标,有2584家中央企业系统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中央企业全系统法律顾问队伍超过2万人。数量虽然有所提升,但法务工作现状依然严峻,国资委的相关调研数据显示,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仍然不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偏低;一些企业只注重考评指标,应付了事,并不重实际效果;还有一些企业虚构法律事务机构,组织体系建立也不完善,许多人员配备不到位。 (2)不同规模、行业的企业之间对法务工作的需求不同,法务人员的工作量也不一样,导致企业对法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同。通常情况下,在大型企业、民营企业、竞争激烈的新兴行业、行业风险比较高的企业中法务工作的重视程度较高,工作开展的相对全面与深入,例如建筑施工企业由于自身行业特点加之管理认识不到位诉讼纠纷较多,造成经济效益流失的现象比较严重,大多数施工企业已经认识到了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就是创效的含义,对法务工作越来越重视;而国企、中小型企业、行业风险小的企业中,法务工作没有体现重要性的机会,无法与企业财富增长挂钩,故往往被企业分散、弱化,进而忽视。

(3)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法务工作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停留于表面,企业法务团队仍被排挤在企业核心成分之外,职责范围被弱化。一些国有企业总部虽有专门法律机构,但人微言轻、作用有限;二级分支机构法律人数量有限,常常陷入单兵作战的困境;三级公司没有单独的法律机构,法务人员受非法务主管的领导。在法律风险防范与企业发展发生冲突时,企业领导者与业务部门往往会以获取利润为重,对法务意见并不理会。

(4)中国企业法务管理的外部环境比起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存在一定差距,法务管理的发展环境整体而言较为恶劣。比如,我们的市场经济建设还不完善,政府不当干预经济的行为较多;国企是经济的主导力量,享受较多优惠以及垄断大部分行业,民营企业在夹缝中生存;融入国际化进程太慢,许多企业没有国际化的视野;高端技术创新乏善可陈等等。

2.2 我国企业法务管理存在的具体问题

(1)企业法务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存在问题。企业法务工作需要的不是一个单纯的知识型、文凭型、司法职业型或者社会律师型的企业法务人员,而是需要一个熟悉本企业与行业的,商务型、业务型、能力型、管理型、复合型的法务人员。而一般企业中存在着三种不同类型的法务,一种是从本企业自身培养成长起来的法务人员,缺少司法实践经验以及在司法系统的人际关系,工作起来会感觉不专业,遇到专业法律问题需要请教外聘的专业律师。另一种是大学教师、公检法还有社会律师出身的法律人士,缺乏对企业了解以及商务管理思维习惯,工作中的专家思维模式相对刻板,时常与企业经济利益产生冲突。第三种则是刚刚法学毕业的学生,没有经验。不管哪一类型都还不能很好解读法务工作的要领,我国企业法务市场急需既有专业法律知识又有企业商务经验的复合型人才。

(2)企业法务部门不能很好地与其他部门进行互动,不能融入到日常管理工作中,无法对各部门工作的隐藏风险进行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往往是隐藏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例如投资风险、财务支付风险、人事风险、安全事故风险等。但现实中许多企业法务部门往往与风险存在的部门沟通不够,没有较好的介入点以及切入时机,难以及时发现和反馈各类风险,往往只能做事后补救处理。这样一来,法务部门不能在根源上预防法律风险,难以发挥法务部门真正的作用。

(3)企业法务工作团队缺乏稳定性,人员队伍流动性普遍较高,难以形成具有稳定性与传承性的法律工作团队。企业法务在中国仍旧属于刚刚起步的职业,但由于没有国内经验可以借鉴,职业发展方向以及具体发展道路难以预测。而且在发展初期,企业法务存在不规范、不重视、不理解的问题,这样的问题也许还会在不同类型的企业中存在一段时间,导致许多企业法务的从业人员对自己的职业选择充满怀疑,对自己的职业前景极其不自信。这是导致难以建设稳定的企业法务团队的重要原因。

3 对企业法务管理未来的展望

虽然中国的企业法务管理起步较晚,发展较缓慢,普遍存在认识不到位、主管部门不明确等问题,但随着内外部环境变化,中国的企业法务管理将会呈现法务管理日益重要、法律顾问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法律顾问地位逐渐上升的发展趋势。

第一,企业法务管理在社会环境以及企业发展中变得越来越重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在党的十八大中提出了“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以及市场经济的建设,可见我国对企业在当前法律制度规范下经营以及自由竞争越来越重视。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法务管理的重要性在越来越复杂的全球经济环境下也逐渐突出。

第二,企业法务团队需要更高的素质。要保证法务管理工作的质量与效率需要高素质的法务工作者,法务部门提升其地位也需要尖端法务人才做基础。一批高素质的企业法律顾问入驻法务部门才能充分满足企业对法务管理的需要。未来企业法务人才不仅需要过硬的法律素质,还要对商业思维模式、行业特点、商务习惯等比较熟悉。法务人才队伍综合素质过硬,不仅可以帮助企业进行有效的运营管理,预防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而且可以提高企业竞争力。

第三,企业法务管理负责人的地位上升,成为公司管理人员之一。总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务管理制度的核心,其在企业组织中的位置直接影响企业法务的地位和功能。随着法务部门在企业地位的提高,企业总法律顾问在企业的影响力也逐渐上升。主要表现为直接向公司CEO汇报工作、管理职责增加、成为企业的4R 官(首席规则官、首席责任官、首席权利官、首席风险官)。企业法务管理负责人地位的上升,才有能力和其他部门进行有效的联动,寻找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合适的介入点和切入时机,发现并且预防法律风险。而且企业总法律顾问地位的提升,也给企业法务工作人员提供了可预见的职业道路和前景,有利于团队的稳定。

参考文献

[1]辜蔚君.关于人力资源数字化转型中数据管理工作的思考[J].厦门科技, 2023(1):43-47.